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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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篇一: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管理制度[1]  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紫云自治县公共场所和餐饮业行政审批申请由办证室受理。  第三条紫云自治县卫生监督所所长对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分管副所长对办证室的行政审批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遵循分开、公平、公正

2、、便民的原则开展行政审批工作。  第五条办证室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经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搞好服务。  第二章行政审批实施程序  第一节受理  第七条紫云自治县卫生监督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如下:  一、公共场所服务许可;  二、餐饮服务许可;  三、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办证室工作人员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审批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事项; 

3、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四)申请材料是否有错误。  第九条经过审查,办证室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应根据下列具体情况,给申请人相应的办理意见:  (一)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辖区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申请材料无误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补正: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审批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有错误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可以当场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要求申请人补充更正,申请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4、  (三)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辖区职权范围的,或者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不予受理。  第十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除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外,不得拒绝受理。除法定的不予受理条件外,不得增设不予受理条件;不得将行政审批条件转作受理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委托手续完备、其它条件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办公场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除外。  第十二条办证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

5、书示范文本由办证室制定。申请书示范文本内容发生变化的,由办证室重新制作。  第十三条主办股室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和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业务分管所长应当在上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审批。  第十五条因客观原因致使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经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由办证室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审批人员应当在办结期内了解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

6、分管领导应根据办理情况适时督办,确保按期办结。  第二节送达  第十七条按照“谁受理、谁送达”的原则,受理的所有行政许可申请,其行政许可决定由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到县卫生监督所办证室领取。  第十八条受理的所有行政审批申请,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九条行政审批决定应受用以下方式送达:  (一)直接向申请人送达;  (二)向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送达;  (三)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分知送达。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紫云自治县卫生监督所行政审批工作由所办公室负责监

7、督检查,严禁无故刁难申请人,严禁拖着不办,杜绝“吃、拿、卡、要”等问题,在行政审批中有违规违纪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紫云自治县卫生监督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电话号码为:0853-5230459。  紫云自治县卫生监督所  二0一0年一月十五日  篇二: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XXXXXXXXX局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

8、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行政审批的实施,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园林绿化涉及行政审批申请由我局综合科受理。  第四条本局局长对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  本局确定的分管局领导负责本局的行政审批工作。  本局其他科室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第五条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开展行政审批工作。  第六条综合科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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