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

江阴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

ID:491872

大小:60.0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7-08-12

江阴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_第1页
江阴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_第2页
江阴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_第3页
江阴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_第4页
江阴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江阴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昆政办发〔2016〕18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社会法人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的通知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中心城区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山市社会法人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6日—12—昆山市社会法人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法人(以下简称法人)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完善法人信用管理制度,增强法人信用观念,营造法人信

2、用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江苏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和省有关社会信用体系试点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法人信用信息的征集、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法人信用信息,是指法人基础信息及其在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法人信用信息征集,是指归集、加工、披露、使用和更正法人信用信息等活动。第三条法人信用信息征集遵循客观、公正、准确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依法维护法人的合法权益

3、、保护国家秘密和法人商业秘密。第四条昆山市信用办是本市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法人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工作的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12—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法人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工作。第五条昆山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本市法人信用基础数据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法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通过统一的数据交换平台,征集、发布和使用法人信用信息,实现法人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法人信用信息征信机构(以下简称征信机构),应通过合法

4、的途径征集法人信用信息,并开展法人信用信息征信活动;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使用法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信用信息。第七条鼓励企业和非盈利机构积极参与法人信用信息征集的有关活动。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项目开发、商业投资、商务采购、经营决策等活动中使用法人信用信息。第二章 法人信用信息征集第八条法人信用信息征集是指对法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整理和储存的活动归集法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法人的基础信息、行政许可处罚—12—信息、生产经营信息、纳税缴费信息和其他与法人信用相关的信息。归集法人信用信息的具体目录,由市信用办根据

5、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九条法人信用信息征集方式:(一)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信息提供单位”)提供;(二)法人自行申报;(三)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自行征集(四)征信机构征集第十条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供法人信用信息。第十一条法人可以自行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申报法人资质等级、产品及管理体系认证、商标注册及认定、银行资信等级、自身或者产品获得的荣誉等信用信息。法人自行申报信用信息,应当提供原始的证明材料。第十二条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自行征集

6、法人信用信息:(一)从公开信息中征集;(二)直接从涉及本市法人信用信息的其他信息系统归集;(三)以约定方式从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等组织和征信机构征集;(四)以约定方式从法人或者其交易对象征集;—12—(五)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征集。第十三条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自行归集法人信用信息:(一)从媒体公开报道的信息中归集;(二)以约定方式从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归集;(三)以约定方式直接向法人或者其交易对象归集;(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征信机构归集未依法公开的法人信用信息应当征得被征信

7、法人的同意。征信机构可根据约定方法,将归集的法人信用数据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及时更新法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禁止以欺骗、盗窃、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等不正当手段归集法人信用信息。第十四条法人信用信息征集范围:(一)法人基本情况;(二)法人生产经营情况;(三)法人纳税缴费信息;(四)法人荣誉记录;(五)法人失信记录;(六)法人同意披露或者法律、法规未禁止披露的其他信用信息;(七)国家、省、苏州市和昆山市规定的其他法人信用信息;—12—第十五条信息提供单位和法人应当对其提供、申报的法人信用信息真实性负责,市公

8、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对其自行征集的法人信用信息真实性负责,征信机构应对其收集的法人信用信息真实性负责。法人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第十六条对征集的法人信用信息,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录入法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保持其原始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十七条征信机构应当根据法人信用信息加工制作信用报告或者信用评估报告。征信机构制作信用评估报告应当以评估指标体系和标准为依据,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第三章法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