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

钦州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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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钦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诚信钦州,改善企业经营环境,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披露、使用、咨询及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第四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活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

2、,依法监督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活动。县区承担信用体系建设管理的机构负责协调、监督辖区范围内的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活动。第五条 -17- 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由市政府另行发文指定或设立)负责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存储、发布、日常维护、数据安全等工作,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实现全市企业信用信息资源的互联共享。本办法所称市信用信息系统,是市政府落实自治区政府部署,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搭建的具备同广西其他城市互联共享的钦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二章 征 集第六条 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

3、包括:(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二)企业经营状况;(三)其他影响企业信用的重要信息。第七条 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月向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提供下列信用信息,不能按月提供的特殊信息,经与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协商同意,可以按季或按半年提供:(一)法院提供失信被执行人(企业)名单信息及惩罚记录信息;(二)检察院提供公司企业有无行贿犯罪记录的信息;(三)工信部门提供企业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以及与职责相关的经营管理中产生的奖惩记录等信息;(四)科技部门提供知识产权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17- (五)民政部门提供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及其

4、他奖惩记录等信息;(六)人社部门提供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依法应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以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七)国土资源部门提供企业土地使用有关情况、企业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处罚情况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八)环保部门提供企业有关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记录、企业清洁生产、污染物排放、环境违法以及有关奖惩记录等信息;(九)住建部门提供有关企业质量安全事故责任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定期提供有关建设资质信息;(十)交通、公安部门提供车辆年检、缴费中的特别记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十一)农业、林业等部门提供农林

5、产品生产企业执行质量安全标准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十二)商务部门提供进出口企业代码、核定经营商品经营资格及进出口许可证、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十三)文化部门提供有关企业经营许可证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十四)卫计部门提供医疗机构等级以及其他奖惩等信息;-17- (十五)统计部门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规定提供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零和住餐单位、规模以上服务单位、法人单位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和具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经营状况、统计违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十六)安监部门提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安全质量标准认证

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相关奖惩记录等信息;(十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行政处罚、分类分级监管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十八)工商部门提供企业登记注册基本资料、商标、变更登记、年报情况、抵押登记、工商案件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十九)质监部门提供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广西名牌、地理标志保护、市长质量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计量保证能力“C”标志等信息;(二十)物价部门提供价格违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二十一)政府集中采购部门提供有关企业招投标违规记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二十二)税务

7、部门(含税务稽查部门)依照上级税务部门信用信息共享需求目录规定提供企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收违法行为(包括偷税、逃税、欠税、抗税、骗税等)、稽查、企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17- 其他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提供与自身业务相关的企业信用信息。法律法规对企业信用信息公开事项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第八条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金融管理机构等垂直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按照约定提供相关的企业信用信息。第九条 行业组织参照行政机关提供信息的内容及方式提供相关的企业信用信息。中介机构按照约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第十条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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