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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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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探亲费用报销规定 一、报销探亲费用的人员范围 学院在职在岗的正式职工(含采用人事代理的人员)。见习(试用)期内的职工不享受探亲费报销待遇。 二、探亲费用报销标准 1、探亲费用包括往返途中的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补助费,其标准参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2、未婚职工、与配偶两地分居(不在同一市)职工的探亲费。可以每学年报销一次;职工凭正式(电脑出具的清楚标注有日期)车票报销探亲往返交通费,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坐标准参照职工出差标准执行,乘坐飞机、火车软卧及轮船二等及以上舱位的不予报销。 2、已婚职工的探亲费。已婚职工可每四年报销一次探亲路费用,但探亲费用在本人月职
2、务工资与国家规定比例津贴之和30%以内的部分,由本人自理。 三、探亲费用报销程序 1、职工按规定填写费用报销凭证,报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 2、学院人事处每年9月份集中审核、备案; 3、院长审批。 四、几点说明 1、学院作为从事高等教育的事业单位,每年均安排有寒暑假期,职工可在此假期内从事探亲活动,故不再享受探亲公假。 2、探亲目的地为分居的配偶、不共同生活的父母居住地。 3、本规定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从20**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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