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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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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样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应遵盾以下三个原则 1.对造成的财产损失要全部赔偿的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目的,一方面是制裁违法行为,另一方面 是补偿受害人财产上遭受的损失。只有责令加害人全部赔偿人的损失,才能达到 这一目的。所谓全部赔偿,是指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这里说的损害,包括现有 财产的直接减少和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实际得到的利益 没有得到。 2.对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 在我国,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和赔偿的,因此只造成受害人 伤、残、死亡而没有因此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
2、损失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加害 人其他法律责任,而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侵害人身权利而引起受害人财产上的 损失时,加害人亦应全部赔偿。 3.考虑加害人经济状况的原则。 在我国,凡加害人经济状况较好,有赔偿能力时,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 财产损失;如加害人的经济状况确定不好,令其全部赔偿势必使加害人及其家属 的生活陷入困境时,而应在做好受害人工作的前提下,酌情减少赔偿数额。这不 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否定,而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必要补充,使必要与可能有机 地结合。这样做既维护了法纪,又切实可行,使受害人的权益真正得到保护。本文由屋檐人家-文章资源站收集整理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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