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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44—91 主编单位:西安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2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1]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第224号文的要求,由西安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所主编的《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44—91,自1992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道路
2、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西安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所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1年6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了统一全国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技术标准,保证道路路基工程的质量,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市道路(含郊区道路)和广场、停车场路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厂矿、机场、码头等专用道路可参照使用。 第1.0.3条城市道路路基工程与铁路、公路、地铁、管线、人防等工程共同或交叉施工时,除按本规范
3、规定执行外,尚应参照有关的工程技术标准。路基施工的安全措施,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1.0.4条路基施工在确保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可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当地材料和工业废料,同时,应防止有害物质的污染。 路基用地范围内的各种管线工程及附属结构物,应按“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原则,避免道路反复开挖。必须重视管线沟回填土的质量,使其达到与路基相同的设计强度。 第二章 施工准备与施工测量 第一节 施工准备 第2.1.1条施工人员必须认真熟悉设计文件和图纸。对设计中不明了的问题与修改意见,可在设计交底时提请设计部门解决。 第2.1
4、.2条施工人员必须查勘施工现场,确定施工部署,进行恢复定线测量工作。 第2.1.3条施工有关人员应听取设计人员的设计交底。 第2.1.4条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准备工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复核地下隐蔽设施的位置和标高,并在图纸上注明,以备施工交底。 二、对外露的检查井、消防栓、人防通气孔等应在图纸上标明,以备核对,避免埋没或堵塞。 三、文物古迹、测量标志必须加以保护;园林绿地和公用设施等应避免污染损坏。 四、应加强交通管理,如需封闭交通时宜缩短断行时间,早日恢复交通。 五、注意施工时的环境保护。 第2.1.5条施工前应逐级
5、进行技术交底。主要工序和关键部位的施工技术要求、地下隐蔽工程的位置与标高均应交底至直接操作人员。各种施工交底均应记录备查。 第二节 施工测量 第2.2.1条施工负责人应会同设计或勘测部门现场交接中线控制桩和设计水准点,并设置护桩。 临设水准点应与设计水准点复测闭合,允许闭合差:快速路、主、次干路为±12Lmm;支路为±200lmm(L为水准线长度公里数)。 第2.2.2条恢复道路中心桩,桩距在直线地段宜为15~20m;曲线地段为10m。平、竖曲线起止点和地形变化点必须加桩。量距允许误差:小 在不受施工影响的位置引测辅助基线,设
6、平面控制桩,以备施工过程中及时补桩。 定出路边线及上下边坡线桩,核对占地和拆迁是否满足施工需要,施工范围内尚存的障碍应作明显标志。 第2.2.3条临时设置的水准点距离应以测高不加转点为原则,平原不得大于200m,山区或丘陵宜为100m。 临时设置的水准点必须坚固稳定。对跨年度工程或怀疑被移动的水准点应复测校核后方可使用。 在中心桩两侧不受施工影响的位置设桩,定出路中心(或路肩边缘)标高。 第2.2.4条工地测量人员应按中心桩位置复测原横断面,加桩处应补测横断面,并计算土石方量。 第2.2.5条工地测量人员应复核原有桥涵和地下
7、管线的位置和标高以及其他要求的有关测量。 第2.2.6条施工过程中工地测量人员对平面和水准测量应准确及时,并应及时向施工人员提供测量数据并进行现场交桩。测量标志应坚固稳定,施工人员对测量标志应认真保护。 第2.2.7条路基工程基本完工后,工地测量人员必须进行全线的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包括:中心线的位置、标高、横断面图式、附属结构和地下管线的实际位置和标高。测量成果应在竣工图中标明。 第三章 路基施工排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路基施工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效地排除施工期间由于降水或附近地带流入路基的地面水及施工
8、用水。 二、疏导、堵截、隔离对路基有害的地下水。 第3.1.2条路基施工排水必须合理安排排水路线,充分利用沿线已建和新建的永久性排水设施。所有施工临时排水管、排水沟和盲沟的水流,均应引至管道或沟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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