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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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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道路货物运单 承运日期: 年 月 日 运到期限: 合同编号:装货地点: 卸货地点: 领取货物期限: 车牌号 运输证号 车型 挂车牌号货物名称及规格 包装形式体积长×宽×高(米)件数价值(元) 实际重量(千克)计费重量(千克)计费里程(公里)货运周转量(吨公里) 合计 计费单位□重量(千克) □体积(立方米) □包装(件) □周转量(吨公里) □其他 计费单价
2、 元∕每单位运费金额 元 其他杂费保价保险 费目金额(元)货物名称及规格金 额(元)保 价 费(元)货物名称及规格 金 额(元)保险费(元)装卸费 过路费 过桥费 结算方式 付款币种 计价单位 运杂费合计 万 千 百 拾 元 角 分违约责任约定:1、托运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每逾期一天应向承运人支付违约金 元;2、承运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
3、配车、发运的,每逾期一天应向托运人支付违约金 元;3、未办理保价或保险运输的,货运事故赔偿方式及费用由双方协商: ;4、货物逾期到达,每逾期一天承运人应赔偿托运人 元违约金;5、收货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领取货物,每逾期一天,收货人(
4、或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 元。其他约定: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背面合同条款;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托运人(签章):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签订时间:签订地点:承运人(签章):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签订时间:签订地点:收货人(签章):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签订时间:签订地点: 本合同的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运输企业之间,就单次运输行为订立的货物运输合同。 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合同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5、国合同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制订。 第一条 托运人的权利 1.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 2.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决定货物是否保险和投保,货物保险由托运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也可以委托承运人代办。选择货物保价运输时,申报的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保价为全程保价。保价费按不超过货物保价金额的0.7%收取。 4.货
6、物交接时,托运人对货物的重量和内容有质疑,可提出查验与复磅,查验和复磅的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第二条 托运人的义务: 1.交货义务。托运人应该按照合同的规定,在双方约定的交货期限,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向承运人提供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 2.按合同约定向承运人交付运杂费。 3.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并随货同行。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向收货人代递有关文件时,应在运单中注明文件名称和份数。 第三条 承运人的权利: 1.向托运人、收货人收取合同规定的运杂费用。如果
7、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合同规定的各种运杂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货物有留置权。 2.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人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提存货物。 3.托运人未按合同约定的包装方式包装货物,不能保证货物运输安全,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约定由承运人对货物再加外包装时,包装费用由托运人支付。 4.货物交接时,承运人对货物的重量和内容有质疑,可提出查验与复磅,查验和复磅的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第四条 承
8、运人的义务: 1.承运人应根据承运货物的需要,按货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术状况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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