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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1-30
《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制度.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第一条 公路是为全社会服务的基础设施。为加快公路建设,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 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公路交通日益增长的需要,决定设置车辆购置附加费,作为公路建 设专用的一项资金来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辆购置附加费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每辆车只征一次。 第三条 凡购买或自行组装使用的车辆(不包括人力车、兽力车和自行车,下同),在 购买时或投入使用之前必须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 第四条 车辆购置附加费以车辆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包括国家机关和军队)为义务缴费 人(以下简称缴费人)。 第五条
2、 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征收范围如下: (一)国内生产和组装(包括各种形式的中外合资和外资企业生产和组装的,下同)并 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的大、小客车、通用型载货汽车、越野车、客货两用汽车、摩托车( 二轮、三轮)、牵引车、半挂牵引车以及其它运输车(如厢式车、集装箱车、自卸汽车、 液罐车、粉状粒状物散装车、冷冻车、保温车、牲畜车、邮政车等)和挂车、半挂车、 特种挂车等。 (二)国外进口的(新的和曾使用过的)前款所列车辆。 第六条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 (一)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用车辆。
3、(二)外国驻华使领馆自用车辆,联合国所属驻华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自用车辆。 (三)其他经交通部、财政部批准免征购置附加费的车辆。 第七条 车辆购置册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交通部门负责,并由本办法所列单位代征 。 第八条 国内生产或组装的车辆,其车辆购置附加费由生产厂或组装厂代征,以车辆 的实际销售价格为计费依据。组装自用的车辆向所在地交通部门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 参照同类车辆的当地价格计费。国内生产和组装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费率均为百分之十。 第九条 国外进口的车辆,其车辆购置附加费由海关代征,以计算增值
4、税后的计费组 合价格(即到岸价格十关税十增值税)为计费依据,费事为百之十五。 第十条 缴费人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后,发给统一的缴费凭证。缴费凭证由交通部统 一制定格式。 第十一条 缴费人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取得缴费凭证后,才能向交通监理或公安车管 部门中请车辆牌照。如交通监理或公安车管部门发现有漏缴情况,应责成缴费人向当地 交通部门缴纳费款,并增收补办费。 第十二条 购车人购买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应向所在地交通部门申请,办理 免征手续,取得免征凭证后,才能向交通监理或公安车管部门申请车辆牌照。 第十三
5、条 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收入列为交通部专户,存人中国工商银行,并由各地工 商银行负责划转。 第十四条 对车辆购置附加数,免征国家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第十五条 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全部收入作为国家公路发展基金的一项来源。基金的使 用由交通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部门统一管理、监督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征收、上缴。车辆购置购 加费的代征单位庞建立专门帐目,按期将征收的费款存人当地工商银行交通部车辆购置 附加费专户,并向负责征收的交通部门填报有关报表。代征单位可以提取代征费款的千 分之三,作为代
6、征手续费。 第十七条 负责征收费款的交通部门有权检查代征单位的代征代缴情况,如发现有不 按本办法办理的,应要求其立即改正;有漏征、滞缴费款情况时,庞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缴费人不按本办法缴纳费款的,除追缴费款外,并酌情处以应缴费款五倍 以下的罚款。伪造凭证的,依法惩处。 第十九条 缴费人同征收部门在缴费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征收部门的决定缴 费,然后向上一级交通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二十条 对检举揭发漏缴车辆购置附加费和伪造凭证的单位或个人,庞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财
7、政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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