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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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4-12-02字体:【大】【中】【小】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4年12月2日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

2、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免税、减税范围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条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第五条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

3、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第六条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第七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4、(一)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正本原件;  (二)未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完税证明正本原件及有效证明资料。  第九条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

5、最低计税价格;  (四)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五)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六)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七)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

6、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  第十条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第十一条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

7、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车辆之外的情形。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核发完税证明。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车辆的征管资料及电子信息按规定保存。  第十五条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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