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航空法发展的历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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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日本航空法发展的历史:1920年,日本为了加入巴黎公约,在陆军省设立了航空局,以保护民间航空。1921年,根据巴黎公约制定了《航空法》(称为旧航空法)。为了保证其有效实施,具体生效日推迟到了1927年。此后,在军事力量的推动下,航空运输事业发展迅速。1929年,成立了国策航空公司,并制定了《大日本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1938年,颁布了《航空器制造企业法》。二战后,受战争期间民用航空参与军事的影响,联合国最高司令官麦克阿瑟将军在与日本政府交换备忘录中明确要求全面禁止民用航空,与航空相关的机构不问公私一律解散。禁止拥有航空器和从事航空运输,

2、甚至禁止从事与航空有关的研究和实验活动,“旧航空法冶因此失去效力。1950年,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日本国内航空运输事业开放,但完全由外国航空公司承担航运任务。[2]1952年,恢复和平的日本,不再禁止民间航空活动,并且申请加入了1944年的《芝加哥公约》。根据公约附件规定的国际标准,新的航空法、航空法施行令(由内阁发布)和航空法施行规则(由交通省发布)制定后经过多次修改,一直沿用至今(2008年6月18日最后修改)。日本航空法仅适用于平时的民用航空和通用航空,不适用于战时航空,也不适用于军事航空和国家航空。根据《日本自卫队法》,军用航空由航空总

3、队司令部、航空救援司令部、飞行教育集团司令部、航空开发实验集团司令部、航空部队司令部、航空混合团司令部、航空团司令部主管。(二)日本法律体系日本航空法是调整航空器在空中的利用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包括机场、空域、航行辅助设施、航空交通管制、航空从业人员、航空运输、航空保险、航空金融等。日本航空法的法源包括条约(ereaty)和国内立法(national)两大部分。日本参加的条约有:华沙公约、芝加哥公约、国际航空业务协定以及其他合作条约等。其国内立法虽说也受公约的影响,但却自成体系,主要以航空法为核心,包括航空器制造和利用、

4、机场的建设和利用、航空企业的设立和运行等相关立法。在每一部法律之后,都相应地由内阁发布施行令,由主管部门发布施行规则。日本航空法律体系主要有:(1)航空法及其相关法律主要有1952年的《航空法》、《航空法施行令》、《航空法施行规则》以及其他航空相关管理费收取令及其收取规则。(2)航空器制造和利用相关的立法及规则(3)机场建设及利用相关立法及规则(4)航空企业的设立、治理等相关立法及规则(5)防止航空危害及其处理相关的法律及规则日本航空法律体系由法律、施行令和施行规则构成。体系合理、清晰、所涉范围全面,为日本航空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三)在

5、海上空管方面,作为战败国的日本,失去了军事主权。进而,在海上空管的执行方面,主要依托于自卫队。日本在海上警卫的部队主要分为三类,他们是自卫队,海上保安厅以及驻日美军。日本自卫队依据《日本自卫队》法,进行出动工作,海上空管任务上,对于进入日本领空的航空器,民用航空器将进行飞行计划等识别,而对待军用航空器方面,只要进入日本领空,自卫队空中力量便会紧急升空处理相关失态。海上保安厅,主要维护日本沿海海域的秩序,其任务是是依据海上法令实行海南救助,防止海洋污染,维持海上船舶航行只需,预防及镇压海上犯罪,搜查及逮捕海上的犯人,根据实行海上有关船舶交通的规定

6、、水路、航路标识有关的事务与其他海上确保海上安全的事务以附带事项相关事务,确保海上安全及治安的确保。因此海上保安厅几乎不设及海上空管事务。最后,基于《美日安保条约》美国驻日美军可以作为日本海上空管的部分力量,其主要保护美军基地附近海上空域以及日本海上受到威胁时所实施的防卫行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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