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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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登记办法》之二所有权登记 地役权登记 预告登记其他登记主要内容一、所有权登记二、地役权登记三、预告登记四、其他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一、所有权登记(一)初始登记(二)转移登记(三)变更登记(四)注销登记一、所有权登记初始登记--一般规定关于国有土地范围内申请初始登记应当提交材料的一般规定第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不需要提供施工许可证)(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不需要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一、所有权登记初始登

2、记--特殊规定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一、所有权登记初始登记由谁进行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权利人是谁--全体业主共有如何登记--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物权效力--《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这一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一、所有权登记需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

3、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  (二)互换;(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一、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提交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

4、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是必备材料一、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特殊规定抵押期间转让抵押房屋,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的特殊材料: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一、所有权登记需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一、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需提交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一、所有权登记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

5、房屋灭失的;放弃所有权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其他必要材料一、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特别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上存在他项权利,应当提供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二、地役权登记(一)地役权概述(二)地役权特征(三)地役权的设立登记(四)地役权的变更登记(五)地役权的转移登记(六)地役权

6、的注销登记二、地役权登记(一)地役权概述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利用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用益物权。地役权即是一种用益物权,也是一种他项权利。供役地--为他人不动产提供便利的不动产;需役地--附有地役权的不动产;二、地役权登记(二)地役权特征1、地役权的成立要求以存在两不动产为条件,包括土地和房屋;2、地役权是以提高需役地的效益为目的(该效益由当事人自行判断),这种效益大致包括:(1)使用供役地,如从供役地通行;(2)由供役地取得孳息,如在供役地上伐薪;(3)限制供役地为某种使用,如要求供役地人在一定范围内不得修建建筑物;(4)排除供役地相邻关系所产生的

7、某些权利的行使,如允许需役地人向供役地排放一定量的烟气等。3、地役权的主体不限于需役地所有人和供役地所有人。只要依法享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权,都可以成为地役权的主体;4、地役权的内容是通过合同来约定的,可由供役地和需役地方自行约定;5、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地役权登记(三)地役权的设立登记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由供役地和需役地方共同申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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