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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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登记办法》主讲人尹飞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中央财经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中国房地产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总则一、核心问题——登记的性质1、行政确权说及其不足2、《办法》的态度第二条: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依法登记、行政确认二、转变观念——立法目的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三、需要说明的问题1、适用范围:由原有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扩大到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2、登记机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3

2、、登记审核人员持证上岗一般规定一、一般规定的意义确定了登记程序的基本内容:具体登记类型里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一般规定二、登记自愿(依申请登记)原则(一)登记自愿原则概述1、物权法对该原则的确认2、该原则在《办法》中的体现程序启动;审查;记载;终止(二)登记的一般程序第七条【登记的一般程序】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注意:1、记载于登记簿,登记程序终止:所有审核程序必须于记载之前完成;一经记载,不能随意变更或者撤回登记;先税后证改为先税后登记2、发证系登记机

3、关而非当事人的义务3、关于公告(三)登记申请1、登记申请材料第十一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注意:登记申请材料的范围与基本含义2、共同申请原则第十二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

4、利;(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五)房屋灭失;(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共有房屋的登记申请第十三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注意:共有中共同申请与双方共同申请的区别4、代理人代为申请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委托代理

5、人代为申请:第十五条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注意:(1)申请人与代理人;(2)身份证明;(3)代理关系的证明;(4)共同代理三、形式审查为主、辅以必要的实质审查原则(一)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二)《物权法》对登记机构审查职责的规定(三)《办法》的具体落实1、形式审查:权利来源证明文件(合同、继承关系证明、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其他机关在自己职权内做出的证明文件;中介机

6、构做出的证明文件2、实质审查第19条列举的三项情形;权属证书;身份证明(四)受理条件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注意:补正原则上应当一次性告知!!!(五)审核第十八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

7、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注意:1、询问事项2、签字确认(六)予以登记的条件(第二十条)1、主体一致2、客体一致:四种特殊类型登记3、内容一致:先核查内容的完整性;再核查内容与申请登记事项的一致性;后核查具体内容4、与在先记载不矛盾第一,登记簿记载抵押权的情况下,被抵押的房屋不得进行因合同导致的转移登记;第二,登记簿记载预告登记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处分登记,但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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