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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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定义)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劳动合同关系的建立)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但本条例有特别

2、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并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劳动者应当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并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条(工会的作用)  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管理部门的职责)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职责。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当事人的知情权)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相关的实际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劳动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合同文本,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体现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中、外文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

4、动合同文本为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的约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试用期的约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5、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三条(服务期的约定)  劳动合同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福利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特别约定。  第十四条(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  劳动合同可以对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特别约定。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劳动合同可以对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的竞业限制作出特别约定。竞业限制范围仅限于

6、不得到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或者不得从事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活动。竞业限制期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劳动合同约定竞业限制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或者出现公知情形后,其约定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违约金的约定)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约定与集体合同的适用)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关联法规:

7、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十八条(无效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九条(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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