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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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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危孕产妇首诊负责制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发生高危孕妇和危重孕产妇不得借故推委、延误救治或发生让孕产妇自行转诊的现象,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医疗机构或人员的责任。2、医疗机构对限于设备和技术条件不能诊治而确需转诊的危重孕产妇,应及时联系转诊医疗机构,不得要求病人或家属自行联系。3、在落实接诊的医疗机构后,由医务人员护送及时转诊;对可能在转诊途中死亡的病人,不得转诊,应组织紧急会诊,就地予以抢救。4、转诊工作原则上应按医疗机构级别逐级转诊,需转诊到三级医院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县卫生局。5、危重孕产妇的转诊运送工作原则上应由已配
2、备救护车的医疗机构承担,未配备救护车或有特殊情况需转送危重孕产妇的医疗机构,可向当地“120”预约救护车协助转运。6、预约工作由各医疗机构负责,不得要求病人或家属自行联系。“120”接报后应根据有关程序及时派车。救护车在转送危重孕产妇病人途中,均需由经治医疗机构的经治医师护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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