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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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供工程”简易计税中存在的工程结算和工程审计认识误区及其应对策略系列研究(三)原创: 肖太寿 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今天肖太寿财税工作室寻找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独家合作培训伙伴。联系人:小默老师  联系电话:18210906826(同微信)导语 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房地产企业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

2、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第二条的规定,在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之间,“甲供工程”都是按照“税前工程造×(1+11%)”作为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因此,在选择简易计税计征增值税的“甲供工程”涉税审计、支付工程款和工程结算中存在严重的认识误区。如果不及时纠正,将会严重影响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建筑企业“甲供工程”业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向甲方开具3%增值税发票的税法依据及分析1、建筑企业“甲供工程”业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税法依据(1)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向甲方开具3%增值税发票的税法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

3、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即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发票),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即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另外,简计税方法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税发[2008]30号文件

4、的规定,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在当地税务机关先备案后享受,不备案不享受。即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的是备案制而不是审批制,企业只要将有关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料交到当地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即可。(2)建筑企业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向甲方开具3%增值税发票的税法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基于此规定,有关“房屋建筑的

5、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服务,只要建设单位采用“甲供材”方式,建筑企业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计征增值税”,而不能再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享受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主体: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 ②享受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服务客体: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服务;③甲供材的材料对象:甲供只限于甲方自购“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四种材料中的任一种材料。2、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法的选择原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

6、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和相关税收法律规定,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法的选择原则如下。第一、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的选择是专门针对每一个项目而言,而不是针对企业而言。即建筑企业依据税收法律政策的规定,有的施工项目只要符合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税收政策规定,则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有的项目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第二、一个施工项目一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不能更改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

7、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第三、一个施工项目绝对不可以既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又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即要么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要么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第四,建筑企业在发生“甲供材或甲供工程”业务时,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决定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决定权在于发包方而不是地方税务机关。3、“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方法选择的5种有效性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

8、款“建筑服务”第2项和财税【2018】57号文件第一条的税收法律规定,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建筑合同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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