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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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推进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技改,加强节能管理,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公共机构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等方式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第二条(职责分工)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本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具体管理工作由市机管局负责实施。市机管局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市级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机构

2、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各区(县)机管局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区域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第三条(对象及方式)公共机构建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改:(一)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未达到同类公共机构建筑合理用能指南相应标准;(二)建筑用能设施设备系统,如空调、锅炉、照明、动力等,能效水平低于同类设施设备系统一般能效水平;(三)实施太阳能、空气能、地热能等新能源技术应用项目;(四)实施水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技术应用项目;(五)其他可以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对办公

3、建筑分散于多个区域的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多区域联动方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有多家单位合署办公的办公建筑,可以由其中一家单位牵头或由多家单位共同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鼓励公共机构新建建筑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管理服务。第四条(预算安排)能源管理合同期内,公共机构的能源费用预算根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定及有关合同约定的基准核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列入部门预算,视同能源费用列支。能源费用(含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预算及支出不应超过实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上一年度能源费用的预算及支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预算应当包含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工程管理、施工监

4、理、投资监理及方案编制、评估验收等费用。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公共机构的能源费用预算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第五条(政府采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由公共机构对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确定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第二章项目认定第六条(项目申报)公共机构在计划实施节能技改项目或者建筑维修项目时,对符合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条件的项目,应当填写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表,将相关项目信息报送本级节能主管部门。公共机构使用部门预算资金实施上述节能技改或者建筑维修项目的,原则上在其能源费用预算中统筹安排相关经费,财政部门不再另行安排(经公共机构本级节能主管部门确认同意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5、的除外)。第七条(项目储备)各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各公共机构的申报材料,编制本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汇总表。市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将汇总表报送市机管局。市机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市级各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报送的汇总表,编制市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计划表,建立市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区(县)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将汇总表报送区(县)机管局。各区(县)机管局应当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建立区(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纳入区(县)储备库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当报市机管局备案。第八条(协同推进)市机管局对纳入市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实际情况

6、,推进项目实施,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纳入市级储备库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政策指导。区(县)机管局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纳入区(县)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政策扶持与指导。市机管局应当对区(县)机管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推进工作给予指导。第三章项目实施第九条(前期评估)公共机构在启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政府采购之前,应当邀请节能专业机构对项目技术方案、成本投入、基准能耗、预计节能量以及合同期限等进行评估。第十条(采购方式)公共机构应当对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属于集中采购的,公共机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属于分散采购的,公共机构可以自行采购

7、,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对合同期内预计支付年节能服务费用在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所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对预计支付年节能服务费用未达到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所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参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细化合同条款,确定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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