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国际私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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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涉外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本章基本内容侵权行为之债及其法律冲突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重点)我国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重点)特殊类型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了解)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了解)第一节侵权行为之债及其法律冲突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概念Torts,来源于拉丁文torquere,delictum侵权行为之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失而承担民事责任所构成的债。(法定之债)关系:受到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害人是债权人,致害人是债务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损害事

2、实的客观存在,致害人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或人身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2)致害行为的违法性,指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的性质,致害人才负民事责任。(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由侵权行为造成。(4)致害人有过错,致害人对其行为及其行为可能产生的结果存在着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二、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1)侵权行为的外延范围不同。在一些法制尚不健全的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不够广泛,侵权行为发生的领域也就比较小。(2)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例如,法国法规定过错、损害以及两者之

3、间的因果关系。德国法规定违法性、侵犯权利和错意。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3)受害人范围不同。在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对未出生的人的侵权行为。但日本民法典规定,胎儿,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已出生。美国1946年BombrestvKotz案。(4)赔偿数额及计算方法、赔偿原则、标准和限额不同。一般地讲,发达国家要高于发展中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的充分补偿;其他国家的全部补偿;有无限额和限额高低。(5)诉讼时效规定不同.<<德国民法典>>第195条规定:"普通消灭实效期间为30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权行为的诉

4、讼时效一般为2年,但特定情况下为1年.这样的话,就可能产生冲突.第二节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一、一般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一)适用侵权行为地法LexLocidelicti侵权行为地法是国际私法中最早确立的原则之一,是“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原则的具体化,也是侵权行为地公共秩序的要求。如何确定行为地?各国的规定存在分歧。适用理由和缺陷(A在美国向处于中国的B邮寄含有毒的物品,当B打开物品时受伤,侵权行为地在哪里?)(1)主张以加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例如1979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2)主张以损害发

5、生地为侵权行为地,例如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3)主张侵权行为地既包括加害行为地也包括损害发生地,甚至还包括其他相关的地方,例如1982年《南斯拉夫冲突法》。"侵权行为地法"适用理由及缺陷理由:1、侵权行为之债的产生是由于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所引起。2、便于行为人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3、侵权行为一般与侵权行为地有某种自然的联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有利于维护侵权行为地的公共秩序。缺陷:1、侵权行为地的出现往往带有偶然性。特别是交通事故方面。2、机械地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3、由于对侵权行

6、为地的理解不同,在侵权行为地的确定上会产生冲突。(二)法院地法原则LexFori19世纪下半叶开始主要倡导者:德国学者萨维尼和瓦切尔。理由:(1)各国的侵权行为法与刑法相似,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任何国家只能适用自己的侵权行为法。(2)一种行为在外国被认为是侵权行为,在法院地未必作为侵权行为处理,因此,只能依法院地法。对此评价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大学艾伦茨威格教授归纳了“法院地法”的三大缺陷:缺乏实践价值;具有不确定性;挑选法院但是,一国有时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必要时适用法院地法,不无可取之处。(三)重叠适用侵权行

7、为地法与法院地法对国外的行为往往加以法院地法的控制1990年日本法例规定,侵权行为之债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法,但是发生在日本国外的侵权行为,如果依日本法不认为是侵权行为,则不适用前款的规定。英国法院的实践(以法院地法为主,双重可诉原则(doubleactionabilityrule)(四)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原则在实践中,假如当事人国籍或者住所地相同,仅仅因偶然原因外出而发生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撇开当事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而片面地强调侵权行为地法,未必妥当。(匈牙利国际私法第32条)(例如:两个美国人在中国

8、旅游时发生口角、殴打,A使B受伤,B在中国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按美国标准予以赔偿)(五)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虽然是在合同法律适用领域产生的,但在侵权法上也同样被广泛适用。美国法官富德在1954年的“澳汀诉澳汀”案中首次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之债的准据法,“重力中心地”,“关系聚集地”。1960年的“贝科克诉杰克逊”案又将此原则引入了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领域。贝科克诉杰克逊1960年9月16日,住在纽约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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