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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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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会计信息网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名称: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性质:行政许可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在广西区境内申请设立自治区级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名称含有“广西”字样的机构申请代理记账执业资格在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受理。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第24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2、代理记账。”(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四、行政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五、行政审批条件(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一)代理记账资格申请报告原件(一式2份);(二)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原件、复印件各1份);(三)专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
3、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还必须提供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各一式2份);(四)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原件2份);(五)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2份、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核对后原件退回);(六)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原件2份);(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复印件2份、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核对后原件退回)。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自治区、地级市、县级财政主管部门均具有审批权限。审批范围:按
4、照受理代理记账机构名称核准事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级次划分,即自治区、地级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名称的代理记账机构,其审批权限分别归属自治区、地级市、县级财政主管部门。八、行政审批程序(一)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
5、凭证。受理岗位责任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财政部门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二)审查和决定:初审工作人员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会计处(科、股)负责人审核;会计处(科、股)领导审核后,提出拟办意见,提交单位领导人审核批准。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如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申请人的相关权利。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
6、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九、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按照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或审批部门规定执行十、行政审批收费:不收费。十一、行政审批定期检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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