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财产税会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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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税类一、财产税及其特点财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占用人或使用人所拥有或支配的应税财产,就其数量或价值依法征收的一种税。财产税有着悠久的历史,虽然在现代各国税收中并不占主导地位,但由于它能起到其他税种难以达到的独特的调节作用,因而被大多数国家的政府所采用,特别是被许多国家的地方政府所掌握,并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财产税同其他税种比较起来具有以下特点1.税源的广泛性征收财产税的早期,应税财产的形式很有限,基本上以土地和主要劳动工具为主。随着社会经济,特别是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财产的种类和形式不断增多。一般来说,财产可分为不动产

2、和动产。 不动产通常指土地、房屋等。 动产又可分为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有形动产一般包括有形收益财产和有形消费财产,前者如营业设备、商品存货等,后者如汽车等各种耐用消费品。有形动产还包括一些具有贮藏价值的财产,如古玩、珍宝、金银等。 无形动产主要是指具有价值并可以据此取得收益的各种无形资产,如专有技术、专利权、股票、债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等。2.征收的区域性与商品税和所得税相比,财产税的课税对象比较固定。一般来说,不会因对不动产征税而引起财产的区域间流动,因而适合作为地方税,而不宜全国统一。 即使是全国统一的财产税制度,一般也由

3、地方政府掌握,并列作其固定的收入来源。地方政府也有较大的管理权限,如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开征或停征,以及开征范围、税率高低和征收管理的方法等。因此,财产税具有较强的地域性特点。3.管理的复杂性财产税一般从价计征,征税时必须对其应税财产进行估价,不仅工作量繁重,而且计税基数也很难准确确定。 特别是对于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等无形动产和一部分贵重财产,极易隐匿虚报,从而造成逃税、漏税,这就增加了财产税征收管理的复杂性。二、财产税的分类 财产种类的增加,拓宽了财产税的征税范围。尽管各国财产税的征税范围各不相同,并对某

4、些财产是否应征税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但以现实情况看,财产形式的多样化造成了财产税税源的广泛性。 财产种类和形式的多样化使财产税具有多种形式,一般来说,可对财产税作以下分类:1.一般财产税和特别财产税 按照课税财产的不同范围,财产税可分为一般财产税和特别财产税。 一般财产税,也称综合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多种财产综合课征的税收。 特别财产税,又称个别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某些特定财产(如土地、房屋等),分别课征的税收。2.静态财产税和动态财产税 按照应税财产的不同运动形态,财产税可分为静态财产税和动态财产税

5、动态财产税是以财产所有权的变动和转移为前提课征的,其特点是在财产交易时一次性征收。 如:房产税在持有时征税,也可以在交易时。房产税第一节房地产税概论房产税是以房产为课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评估值向房产所有人或承典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房产税开征于1986年9月,虽然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准备进行适当修改,如扩大征收范围、修改计税依据、调整税率等,但因各种原因未能正式制定统一的法规予以公布执行。 因此,现行的国内房产税仍然沿用1986年制定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对于调节房产所有人和承典人的收入水平,积累建设资金,搞好城镇房屋的

6、开发建设,控制非生产性基本建设和促使合理使用分配房产,提高房产的使用效益以及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都具有重要作用。一、我国房地产税制的历史沿革回顾我国建国以来房地产税制的历史沿革。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1)房地产税制初创阶段(1949-1970年):1950年新中国税制建立,地产税、房产税、契税和遗产税也随之而建立。同年6月,中央政府决定遗产税暂不开征,而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可见,此阶段我国房地产税制体系仅由房地产税和契税两个税种组成。   (2)房地产税收萎缩阶段(1971-1983年):1973年,把对国有企

7、业课征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统一税中征收。同时,随着我国城市土地的全部国有化、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所有权的国有化,房地产税收的课税范围日渐萎缩。   (3)房地产税制恢复与建设阶段(1984-1990年):1984年起,在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的大环境下,随着城镇土地使用制度和住房制度的改革,房地产商品化日趋完善。1984年将地产税划出,并更名为土地使用税;1986年恢复课征房产税;1987年开征耕地占用税;1988年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税制的改革与完善阶段(1991至今):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对房产税的计

8、税依据和课税范围进行了修改,同时增加土地增值税;并提出计划开征遗产税,但至今未实行。此后,国务院及有关部委不断有新修改的税收条例颁布实施,使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日渐完善。2006年国务院九部委发布的“国六条”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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