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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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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理解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中的“善意”?组员:谢启欣王宝腱蔡巧妮王文昱刘嘉琦朱玲善意取得也称“善意受让”或“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若受让人取得时出于善意,则确定地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能追夺的法律制度。善意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根本和核心。《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不定产和动产统一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但没有将两者进行区分。实际上,由于不动产和动产在物权变动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异,其在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上必然存在一定得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对不动产和动产都采取相同的善
2、意判断标准,势必会造成混淆。故在理解上应该严格区分两者的善意。在此基础上,我们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考虑:第一,原则上应当采取客观的判断标准。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应当是“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需强调一点:善意必须是无过失的。第二,应当综合考虑交易中的各种因素。具体来说,一是第三人在交易时是否已经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二是要考虑交易的场所和环境。三是要考虑出让人在交易时是否形迹可疑。第三,善意判断的时间点。善意判断的时间点,是指确定受让人是否善意的具体时间。对动产的善意取得而言,《物权法》规定的“受让时”
3、应视动产占有的情形而定。对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而言,应以登记时间为准。第四,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上应由否认受让人为善意之人负责举证。如果其不能举证证明受让人是恶意的,则推定受让人为善意。换言之,原权利人对受让人的恶意负有举证责任。善意取得成立后,产生两重法律效果。第一,物权关系。《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失,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动产——原始取得不动产——既受取得第二,债权关系。《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
4、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案例分析:农民孙权养了一头母水牛(价值4000元),某日放牛时牛走失。邻村农民刘备见到此牛无人看管,将其牵回家中喂养使用。一年后,刘备同村的农民蒋干听说刘备捡到了一头牛,即上门敲诈刘备分1000元给他,否则就向公安机关报案。刘备不同意,蒋干在当夜潜入刘备家中将牛偷走。次日蒋干将牛牵到集镇上的牲畜交易市场将牛以4200元卖给了周瑜。设3日后孙权在周瑜处发现了牛,向周瑜主张返还该牛。周瑜从小偷处买孙权原所有人刘备拾得人蒋干非法取得问题:孙权向周瑜提出返还牛,
5、能否被支持?根据物权法第107条,关于遗失物的处理.对于本案中的牛既是遗失物也是赃物。对于遗失物,自所有权人发现或应当发现其所有物时起2年内有不受善意取得阻却的物上请求权,但若第三人在合法场所购买者,有权请求所有人赔偿损失。因此可以得到支持!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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