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6918524
大小:480.60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9-05-10
《《经济法之善意取得》PPT课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善意取得讲授教师:董娜经济法1234善意取得【善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的效力】经济法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一)概念: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按我国民法学的理论通说来看,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物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可见,善意取得包括了财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取得两方面。作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规则,该制度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交易的
2、正常秩序。(二)特点:1、统一使用动产和不动产;2、统一规定了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3、《物权法》从反面规定了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况;4、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二、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和第108条的规定,善意取得适用于一下几个方面:(一)动产所有权。传统上,善意取得制度主要使用于动产所有权,所以善意取得制度又称为动产的善意取得。除了法律禁止流转的动产和法律特别规定的动产之外,原则上各类动产都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经济法善意
3、取得的适用范围(二)不动产所有权我国《物权法》没有区分动产的善意取得和不动产的公信原则,而是统一规定了两种所有权都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善意取得,主要是指在登记错误的情况下,善意受让人因相信登记而受让了不动产,若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应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当然,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法学界存在不少争议。经济法(三)其他物权。这主要指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之外的权利质权。例如,各国法律大都承认质权的善意取得。我国司法实践也确认善意取得可适用其他物权。如我国《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
4、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从该规定来看,只要质权人是善意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则质权的设定有效,所有人不能要求质权人返还财物,但可要求出质人赔偿。由此,对于质权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经济法三、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从我国现实来看,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谓无权处分是指权利人无处分权而从事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实践中,动产无权处分行为主要包括四种情况:1、无所有权而处分财产的情形
5、;2、所有权受到限制而处分财产的情形;3、虽有所有权但无处分权,却处分了财产的情形;4、代理人擅自处分被代理人的财产。不动产无权处分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1、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房屋,只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权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或夫或妻)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了交易;2、发生了不动产登记错误。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并非真正的权利人,而将此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因信赖登记而进行了交易。【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经济法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二)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对于善意的理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受让人主观上
6、善意,即不知或不应当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权。2、善意判断的时点。根据“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这一规定可知,必须以受让财产的时间来确定,即取得人必须在最后取得行为那一刻是善意的。3、善意的判断方法。对于不动产而言,只要受让人有合理的理由信赖登记,就是善意的,除了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原权利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受让人在受让不动产时已经明知登记是错误的;第二,转让人和受让人是恶意串通;第三,异议登记。经济法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对于动产而言,占有为公示方法,受让人应当从占有人占有动产的状态中形成一定的信赖
7、,但由于动产的占有公信力较低,不能仅凭占有的事实当然的判断受让人是善意的,还必须考虑其他因素,一般有:第一,第三人在交易时是否已经知道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如果第三人以前曾与转让人进行过系列交易或与转让人非常熟悉,同样表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人对交易的财产不具有处分权,因此在转让时不能认为其善意;第二,要考虑转让的价格;第三,考虑交易的场所和环境;第四,考虑转让人在交易时是否形迹可疑;第五,考虑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经济法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三)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以合理的价格
8、转让”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的意思:1、必须支付对价,即必须是有偿交易。2、必须支付合理的对价,所谓合理,应当根据市场价格来判断,大体上是符合市场价格。3、必须实际支付对价。对于“合理价格”的理解,一般应以市场价格作为衡量“合理”的标准,有一定的浮动比例,赋予法官自由裁权。2009年5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