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仓至仓条款下的保险空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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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第11期黑龙江对外经贸No111,2009总第185期HLJForeignEconomicRelations&TradeSerialNo1185[经贸实务]如何避免“仓至仓条款”下的保险空缺马海燕(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杨凌712100)[摘要]“仓至仓条款”的保险责任起讫时间为保险货物离开起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运输之时,保险责任终止时间为被保险货物运抵保单载明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之时,然而在履行赔付的过程中,由于“仓对仓条款”的地点限制,装船前保险空缺,使投保人往往无法索赔,可采取在FOB、CFR条

2、件下卖方投陆运险,CIF条件下,则卖方为被保险人,用FCA、CPT取代,FOB和CFR使买方具有可保利益的方法来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关键词]仓至仓条款;可保利益;保险空缺[中图分类号]F8401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880(2009)11-0043-02一“、仓至仓条款”解读责任终止的时点,保险人便不能终止自己对货物所负的“仓至仓”(WarehousetoWarehouse,WPW)是海运货物责任。为了不使保险责任无限期地被延长,使终止的时保险责任起讫的基本原则,它规定了保险人承担

3、责任的点到来不致被延迟太久“,仓至仓”条款作出了从货物卸起讫时间和地点,从保险单载明的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离船舶后满60天的期限的规定。这里的“天”,是按一张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正常运输中继续生效,直到保险单保单所承保货物的最后一件卸下船舶的当日午夜零时起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最后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算。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货物由此可见“仓至仓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在下列情况进入仓库或储存处所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该原则又称下终止,并以先发生者为准:“仓至仓条款”。对“仓至仓条款”的

4、理解应包括以下两个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的最后方面:仓库或储存处所;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一)“仓至仓条款”的保险责任起讫时间或中途的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这些仓库或储存处“仓至仓条款”的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可通过一则案所被保险人用作:正常运输以外的储存;货物的分配、分例说明,一批被保险货物在起运地发货人仓库内被装上派或分散转运;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的卸载港全部卸离卡车,由于货多,未来得及全部装完,天色就已黑了,货主海轮后起算满60天。若在上述60天内需将被保险货物遂决定让卡

5、车停留在仓库内,以便第二天继续装货,装完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于货物开始转运货再开走去码头。不料夜间窃贼光临,卡车上的货物被时终止。偷。事后,保险人拒绝了货主作为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二)“仓至仓条款”的地点限制请求,并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保险人胜诉的“仓至仓条款”地点的限制主要涉及到对两个“仓”的理由是被保险货物未离开仓库开始运输。理解,如何合理地确定两个“仓”在实践中尤其重要。“仓由此可见,根据“仓至仓”条款的规定,保险责任“起”至仓条款”中的第一个“仓”一般是确定的,即保单上列明的

6、时点应该是被保险货物离开起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运的发货人的仓库,可以是发货人的工厂仓库也可以是码输之时。这表明,货物在开始运输之前,包括货物在仓库头仓库。有些发货人在港区码头没有固定的仓库,为使内,以及从仓库内搬出装上运输工具的过程中受损,保险自己的货物能集中装船出运,他们往往临时租用航运公人是不负责的,因为尚未到保险责任“起”的时点。司仓库或港区码头仓库,把从自己在起运地仓库一批批“仓至仓条款”的保险责任终止的时间规定。根据运来的货物储存在那里集中,等候装船。在上述情况下,“仓至仓”条款的规定,保险责任终

7、止的时点,应该是被保这些临时租用的仓库便应被视为发货人仓库。险货物运抵保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之时。一般来第二个“仓”要视具体情况来确定。在“仓至仓”条款说,载运货物的船舶抵达卸载港,货物从船上卸下后马上中,收货人的最后仓库可以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收货人运往收货人仓库是不需要很长的时间的。然而,这是就自己设在卸载港的仓库;二是收货人的代理人或受托人正常情况而言的,如果碰上意外情况,例如遇到战争、罢在卸载港的仓库;三是收货人在卸载港没有仓库,为储存工或灾害事故,货物卸离船舶后有可能在很长时间内运货物而租用

8、的港口、码头、海关等临时性运输仓库。上述不走。因为没有运到收货人仓库,也就是没有到达保险仓库都应被视为收货人的最后仓库,不管收货人提货后—43—马海燕:如何避免“仓至仓条款”下的保险空缺是在这些仓库内对货物进行分配、分散转运,还是以后再人);其二是具有索赔权的被保险人(即买方)没有可保利将货物从这里运到内陆目的地去,被保险货物一经运入益。只要解决一个,就可以弥补这个漏洞。下面分别针这些仓库,保险责任终止的时点就此到来。对这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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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第11期黑龙江对外经贸No111,2009总第185期HLJForeignEconomicRelations&TradeSerialNo1185[经贸实务]如何避免“仓至仓条款”下的保险空缺马海燕(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杨凌712100)[摘要]“仓至仓条款”的保险责任起讫时间为保险货物离开起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运输之时,保险责任终止时间为被保险货物运抵保单载明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之时,然而在履行赔付的过程中,由于“仓对仓条款”的地点限制,装船前保险空缺,使投保人往往无法索赔,可采取在FOB、CFR条

2、件下卖方投陆运险,CIF条件下,则卖方为被保险人,用FCA、CPT取代,FOB和CFR使买方具有可保利益的方法来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关键词]仓至仓条款;可保利益;保险空缺[中图分类号]F8401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880(2009)11-0043-02一“、仓至仓条款”解读责任终止的时点,保险人便不能终止自己对货物所负的“仓至仓”(WarehousetoWarehouse,WPW)是海运货物责任。为了不使保险责任无限期地被延长,使终止的时保险责任起讫的基本原则,它规定了保险人承担

3、责任的点到来不致被延迟太久“,仓至仓”条款作出了从货物卸起讫时间和地点,从保险单载明的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离船舶后满60天的期限的规定。这里的“天”,是按一张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正常运输中继续生效,直到保险单保单所承保货物的最后一件卸下船舶的当日午夜零时起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最后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算。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货物由此可见“仓至仓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在下列情况进入仓库或储存处所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该原则又称下终止,并以先发生者为准:“仓至仓条款”。对“仓至仓条款”的

4、理解应包括以下两个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的最后方面:仓库或储存处所;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一)“仓至仓条款”的保险责任起讫时间或中途的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这些仓库或储存处“仓至仓条款”的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可通过一则案所被保险人用作:正常运输以外的储存;货物的分配、分例说明,一批被保险货物在起运地发货人仓库内被装上派或分散转运;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的卸载港全部卸离卡车,由于货多,未来得及全部装完,天色就已黑了,货主海轮后起算满60天。若在上述60天内需将被保险货物遂决定让卡

5、车停留在仓库内,以便第二天继续装货,装完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于货物开始转运货再开走去码头。不料夜间窃贼光临,卡车上的货物被时终止。偷。事后,保险人拒绝了货主作为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二)“仓至仓条款”的地点限制请求,并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保险人胜诉的“仓至仓条款”地点的限制主要涉及到对两个“仓”的理由是被保险货物未离开仓库开始运输。理解,如何合理地确定两个“仓”在实践中尤其重要。“仓由此可见,根据“仓至仓”条款的规定,保险责任“起”至仓条款”中的第一个“仓”一般是确定的,即保单上列明的

6、时点应该是被保险货物离开起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运的发货人的仓库,可以是发货人的工厂仓库也可以是码输之时。这表明,货物在开始运输之前,包括货物在仓库头仓库。有些发货人在港区码头没有固定的仓库,为使内,以及从仓库内搬出装上运输工具的过程中受损,保险自己的货物能集中装船出运,他们往往临时租用航运公人是不负责的,因为尚未到保险责任“起”的时点。司仓库或港区码头仓库,把从自己在起运地仓库一批批“仓至仓条款”的保险责任终止的时间规定。根据运来的货物储存在那里集中,等候装船。在上述情况下,“仓至仓”条款的规定,保险责任终

7、止的时点,应该是被保这些临时租用的仓库便应被视为发货人仓库。险货物运抵保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之时。一般来第二个“仓”要视具体情况来确定。在“仓至仓”条款说,载运货物的船舶抵达卸载港,货物从船上卸下后马上中,收货人的最后仓库可以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收货人运往收货人仓库是不需要很长的时间的。然而,这是就自己设在卸载港的仓库;二是收货人的代理人或受托人正常情况而言的,如果碰上意外情况,例如遇到战争、罢在卸载港的仓库;三是收货人在卸载港没有仓库,为储存工或灾害事故,货物卸离船舶后有可能在很长时间内运货物而租用

8、的港口、码头、海关等临时性运输仓库。上述不走。因为没有运到收货人仓库,也就是没有到达保险仓库都应被视为收货人的最后仓库,不管收货人提货后—43—马海燕:如何避免“仓至仓条款”下的保险空缺是在这些仓库内对货物进行分配、分散转运,还是以后再人);其二是具有索赔权的被保险人(即买方)没有可保利将货物从这里运到内陆目的地去,被保险货物一经运入益。只要解决一个,就可以弥补这个漏洞。下面分别针这些仓库,保险责任终止的时点就此到来。对这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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