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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大学苏大学位〔2010〕5号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学术性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苏州大学学术性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审核办法》业经第八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综合学部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附件:苏州大学学术性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审核办法需词轟术龍位抄送: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苏州大学研究生部2010年03月15H印发校对:金薇吟附件:苏州大学学术性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
2、任职资格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术性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校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设立相应的学术性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学术性学位研究生导师)岗位。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术性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导师的任职资格审核。第二章指导思想第四条学术性学位研究生导师是指导和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的重要工作岗位,不是教授或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中的一个固定层次或具有终身制性
3、质的荣誉称号。我校学术性学位研究生导师的任职资格和上岗招生资格实行分开审核制。第五条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审核,要有利于构建素质精良、结构优化的学术性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审核分增列、认定、特聘三类。第六条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审核,要有利于提高学科的科学研究水平和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的培养质量,提升学科的整体建设水平和效益。第七条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审核,要根据分类指导原则,适合不同学科的情况,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第八条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审核,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做
4、到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第三章研究生导师的增列第九条申请对象申请增列学术性学位研究生导师的对象,为符合本章第十条申请基本条件的本校和外单位在职人员。第十条申请基本条件一、学术性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申请的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术性学位博士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研究生。(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6周岁。任教授(含特聘教授)或研究员(含特
5、聘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I960年1月1日(艺术类学科可放宽至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须具有博士学位。(三)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学术水平居国内本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前列,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前沿领域的发展趋势。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有重要的科研成果。科研工作具体要求见附件1。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院(部、所、中心、室)的具体情况和学科发展需要,提出高于附件1所规定的科研工作要求,报校学位评定
6、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四)具有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经验,已完整培养过一届以上硕士研究生或参加过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指导过一届以上博士研究生(境外引进的特聘教授、特聘研究员除外),培养质量较好,能承担博士研究生的教学任务。二、学术性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的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术性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硕士研究生。(二)
7、年龄不超过56周岁。任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任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并获硕士以上学位1年以上。1965年1月1日以后岀生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三)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学术水平居国内本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前列,研究方向有较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能及时了解本学科前沿领域的发展趋势。承担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其他项目,有较重要的科研成果。科研工作具体要求见附件2。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院(部、所、中心、室)的具体情况和学科发展需要,提出高于附件2所规定的科
8、研工作要求,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四)能为硕士研究生开设一门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课程,参加过硕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指导过一届以上硕士研究生,能指导硕士研究生进行科研和实践工作。特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不受本条第二款中专业技术职务及其任职年限和指导研究生经历的限制。第十一条审核程序一、申请本校在职人员申请担任学术性学位研究生导师,由个人向相关院(部、所、中心、室)提出申请;外单位兼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出具委托函(另附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复印件)并向校学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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