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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发计字〔2004〕51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中科学事业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知识创新工程全面推进阶段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已经财政部同意,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院印发的《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ОО四年三月三日 附件: 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关于在中国科学院开
2、展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的决定,2001年起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进入全面推进阶段。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中科学事业费(以下简称:试点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的基本任务是:努力攀登世界科学高峰,培养和造就高级科技创新人才,提高我国战略高技术自主创新能力,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国防建设做出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创新贡献,为实现我国第三步战略目标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持。 第三条试点经费管理的目标是:为知识创新工程试点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充分发挥试点经
3、费对科技布局与组织结构调整的经济杠杆作用,激励院属科研单位通过承担国家和地方科研任务等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促进我院提高持续科技创新能力和增强综合竞争实力。 第四条试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针对我院各类科技活动的特点,实行“整体规划、保证重点、择优支持、鼓励竞争、优化配置、动态调整”。 第五条根据实际情况,我院将试点经费分为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经常性经费由试点单位根据试点工作目标、任务和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专项经费由院统一安排。原渠道获得的院拨科学事业费与试点经费一并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六条本办法
4、适用于进入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院属单位和研究单元;适用于符合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目标的创新项目、结构性调整和支撑系统等专项工作。 第二章经常性经费的核定和使用 第七条经常性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动态调整。 (一)按照《中国科学院关于全面推进阶段院属科研单位进入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院分别核定各单位进入试点序列的岗位聘任人员,根据各类岗位聘任人员数额,按科研人员每人每年12万元、管理人员和技术支撑人员每人每年8万元的标准,并参考该单位上年度基本事业费总额及前三年争取院外经费的情况,核定该试点单位经常性经费。按上述办法核定的试点单位经常性经费,
5、原则上不得超过按岗位聘任人员及标准测算的经费数额。 (二)经常性经费将根据对试点单位上年度考核结果和争取院外经费情况,在制定本年度预算时予以调整,对于考核绩效相对较差的单位,在原核定额度的基础上,按照不同的核减比例,调减其经常性经费额度;对考核绩效优秀的单位增拨经费。对于争取院外经费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在原核定额度的基础上作相应调减。 第八条经常性经费的核定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启动阶段已经进入试点序列的院属科研单位,必须在完成启动阶段工作目标并通过总体考核评估、全面推进阶段的试点工作方案获得批准后,转入全面推进阶段,相应核定经常性经
6、费。 (二)对于全面推进阶段新进试点序列的单位,继续坚持“高目标、高起点、高要求”的原则,成熟一个,启动一个。试点单位在试点工作方案获得院批准,填报《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任务书》后,相应核定经常性经费。 第九条经常性经费主要用于提高试点单位持续创新能力、增强对外竞争能力、吸引人才和博士研究生培养教育等。 第十条经常性经费的使用由试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由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坚持为试点工作总目标服务,与科技创新战略目标挂钩,与绩效挂钩,与推动资源优化组合挂钩,不搞平均分配。经常性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人员支出。
7、在经常性经费中,用于岗位聘任人员的岗位津贴,按照院核定的创新岗位数量和3万元/人年的标准严格控制,在单位年度预算中分别核定,明确下达。 (二)公用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设备支出原则上不低于试点单位创新经常性经费的30%。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博士研究生等在学人员的经费,按照上年末在学人数和财政部核定的标准,在单位年度预算中单列下达。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等不得列支。 第三章专项经费的分配与使用 第十一条院统一安排的专项经费主要包括创新项目经费、结构性调整经费、支撑系统专项经费等。其中用于科研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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