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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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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目的:为公司新产品以及合同加工产品确定有效期和贮存运输条件提供科学依据;对公司产品以及合同加工产品进行持续稳定性考察,以监控在有效期内药品的质量;由其他原因引起公司产品和合同加工产品需要进行的稳定性考察。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新产品和合同加工产品的投产稳定性考察、公司产品和合同加工产品的持续稳定性考察、由其他原因引起公司产品和合同加工产品需要进行的稳定性考察。三、责任:质量保证部、质量检验部。四、内容:1.产品稳定性考察的一般规定1.1产品稳定性考察分类1.1.1为公司新产品以及合同加工产品确定有效期与贮存运输条件提供科学数据所进行的稳定性考察;1.1.2为监控公司产
2、品以及合同加工产品在有效期内质量所进行的持续稳定性考察;1.1.3由其他原因引起公司产品和合同加工产品需要进行的稳定性考察。1.1.3.1重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药品;1.1.3.2任何采用非常规工艺重新加工、返工、或有回收操作的批次;1.1.3.3改变主要物料供应商时所作验证的批次。1.2产品稳定性考察样品批次的规定1.2.1为公司新产品以及合同加工产品确定有效期与贮存运输条件提供科学数据所进行的稳定性考察,这种情况的稳定性考察需要连续试制的三批样品;1.2.2公司新产品和合同加工产品正常批量生产的最初三批产品应列入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以进一步确认有效期。1.2.
3、3为监控公司产品以及合同加工产品在有效期内质量所进行的持续稳定性考察批次按产品不同规格每年考察一批,除当年没有生产外。所考察批次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1.2.4重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药品批次;1.2.5任何采用非常规工艺重新加工、返工、或有回收操作的批次;1.2.6改变主要物料供应商时所作验证的批次。1.2.7有效期短的原料药,在进行稳定性考察时应适当增加检验频次。1.3关键人员,尤其是质量受权人,应了解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结果。应保存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结果以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1.4作产品稳定性考察批次,除了留足稳定性考察的样品外,还需留足一次全检量样品。2.制定稳
4、定性计划2.1质量保证部QA人员于每年年初依据本年度的生产计划制订年度稳定性试验计划,确定本年度将进行的和可能要增加进入稳定性试验程序的品种,并于每年年终对本年度公司的稳定性试验工作做出年度总结报告。2.2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或重要的异常趋势进行调查。任何已确认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或重大不良趋势,都应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还应考虑是否可能对已上市药品造成影响,必要时应实施召回。3.建立稳定性试验方案3.1QA应负责建立各个产品的稳定性试验方案,由质量保证部经理批准实施,在方案中应明确考察对象、考察项目、考察时间、考察条件等;同时注明样品包装,要求所用材料和封装条件
5、及厚度等与市场包装一致。3.2考察对象与批次:针对1.1.1条款所叙述情况进行稳定性试验的产品,一般破坏性试验采用一批样品进行,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采用三批样品进行;针对1.1.2和1.1.3的情况,只需进行长期试验。3.3考察项目:依据《中国药典》2010版二部中《原料药与药物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进行确定。3.4考察条件、时间:3.4.1加速稳定性试验的条件一般为:温度(40±2)℃,RH:75±5%;取样时间为:0个月,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如在6个月内供试品经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或发生显著变化,则应在中间条件30±2℃,RH:65±5%同法进行6个月试验
6、。而对于温度敏感药物(需在冰箱中2-8℃冷藏保存)的加速试验可在25±2℃、RH:65±5%条件下同法进行。需要冷冻保存的药品可不进行加速试验。对于包装在半透明性容器中的药物制剂,如塑料袋溶液、塑料瓶装滴眼液、滴鼻剂等,则应在温度(40±2)℃,相对湿度(20±2)%的条件下,进行试验。3.4.2长期稳定性试验的条件一般为:温度25±2℃,RH:60±5%;取样时间为:0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可继续延长至产品质量发生变化为止;对温度敏感的药物可在2-8℃条件下进行试验,取样时间同上。3.4.3破坏性试验(即影响因素试
7、验)包括高温、高湿、强光照射、酸、碱及氧化降解等。3.4.3.1高温试验:供试品置密封洁净容器中,在60℃条件下放置10天,于第5天和第10天取样,检测有关指标。如供试品发生显著变化,则在40℃下同法进行试验。如60℃无显著变化,则不必进行40℃试验。3.4.3.2高湿试验:供试品置恒温密闭容器中,于25℃,相对湿度为90%±5%条件下放置10天,在第5天和第10天取样检测。检测项目应包括吸湿增重项。若吸湿增重5%以上,则应在25℃,RH75%±5%下同法进行试验;若吸湿增重5%以下,且其他考察项目符合要求,则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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