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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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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工业大学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我校教学、科研、基建维修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吉林省高等教育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吉林省高等学校财政专项拨款与财务管理绩效挂钩暂行办法》以及《吉林省省属高校学科建设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学校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包括上级和有关主管部门下拨的、学校配套的专项经费和校内预算安排的有专门用途的经费。包括:基本建设经费、大型修建和设备购置经费、科研经费以及承担专门任务需要的
2、费用等。第三条上级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专项申报,因素分配,专款专用,绩效考评”的原则。第五条学校对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成立由主管财务的校领导、财务、审计、纪检及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从项目申报、立项、执行到完工进行全过程领导与管理。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六条项目申报包括校内各部门向学校申报和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或财政主管部门申报两种情况。第七条项目申报部门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本着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对所申报的项目从技术先进性、资金筹措、项目成本、目标效益、组织
3、管理等方面进行可行性分析,编制立项申请报告。按规定时间报送计划财务处和学校项目管理领导小组。项目立项申请报告按财政厅统一的格式填报。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八条学校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对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轻重缓急原则进行筛选,必要时召集专家及相关部门进行论证,提出对立项申请的具体意见,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第九条项目立项批准后,由学校计财处整理汇总,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或财政主管部门。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条专项资金项目年度预算一经财政主管部门审定下达,由计财处通知项目申报部门。第十一条各项目申报部门应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项目实施方案内容主要
4、包括:项目建设内容、项目主要预算构成、项目实施主要措施、预计目标效益等。第十二条专项资金项目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的管理体制。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协调项目建设中所涉及的外部和内部之间的关系、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项目建设总负责。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组织,对项目建设负直接责任。第十三条项目实施部门应根据项目进度编制用款计划。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由国有资产处或后勤处向有关机构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符合自行采购条件的须由国有资产处组织招标采购,项目实施部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采购。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
5、按照《长春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进行专项资金项目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五条项目实施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由项目负责人编写项目完工报告,并送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阅。项目完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际投资情况、任务完成情况、达到的目标效益、项目实施的主要经验与做法、存在的问题、审计结论、项目建设绩效目标、发挥作用情况、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第十六条项目实施部门根据项目完工报告和审计报告等报计划财务处办理项目结项手续。第五章专项资金管理第十七条专项资金项目批准立项后,一律按项目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项目负责人、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更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第十
6、八条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核定后的项目预算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比例来使用经费,不得超出预算支出的范围和比例开支。第十九条专项资金严禁列支礼品、餐费、招待费等福利性支出,也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第二十条专项资金项目支出时实行会签制:报销时需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部门负责人、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人、主管财务校领导及校长审签。科研平台建设项目还需科研平台负责人签字。第二十一条未经审计处审计的工程项目,计财处不予办理报销手续。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项目应按预算进度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束。否则,按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将由财政部门收回
7、结余资金。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学校财务、审计、纪检部门要按照财务审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项目的招标、实施、付款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纠正,重大问题要报告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条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对项目实行追踪问效制度,即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实施部门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对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是否达到项目预期的目标和效益,即做出绩效评价。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负责建立专项资金项目档案,对项目的申请、批复、实施、效益、监督检查情况等内容进行归集、整理和入档。专项资金项目档案交学校财务部门、档案管
8、理部门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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