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煤矿机械化改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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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四川省煤矿机械化改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建设,使煤矿机械化改造客观、真实、科学,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生产矿井的机械化改造设计、审查及验收。一、目的、意义和原则第一条本办法旨在通过煤矿机械化改造提升工作实现“减头、减面、减人、提效”,促进煤矿生产系统优化、安全程度提高,效率、效益提升。第二条煤矿机械化改造提升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客观、与煤层赋存、企业管理、现有机械设备水平等相适应的原则进行。坚持安

2、全第一,兼顾经济效益。第三条57本办法所称机械化,包含采煤机械化、掘进机械化和运输机械化。采煤机械化是指采煤工作面落煤工艺采用滚筒式采煤机或刨煤机;掘进机械化是指掘进工作面采用掘进机设备作业;运输机械化特指区内或全矿井出煤采用连续运输方式。第四条矿井机械化改造必须落实“减面”“减人”原则,改造后井下实际生产采煤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改造前的个数(备用工作面除外),井下最大班作业同时下井人数不得超过改造之前的人数。第五条机械化改造矿井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按“三同时”原则执行。第六条矿井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管理制度等必须与矿井机

3、械化程度相适应,具体要求按《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川安监〔2011〕291号)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本办法特指在现有系统条件下的采煤机械化改造,涉及井口变化、开采水平变化、水平延伸、开采范围等资源条件变化或改造后实际生产能力提升两个及以上能级的机械化改造项目适用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具体从其规定。第八条矿井机械化改造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低瓦斯矿井、且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或中等,设计资质不得低于乙级;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复杂矿井,设计资质必须

4、为甲级;有能力自营施工的煤炭企业不受施工资质限制。57二、矿井实施机械化改造的条件(一)采煤机械化第九条鼓励矿井采用综采工艺,但应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生产能力21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原则上采用普采工艺。第十条矿井现有储量必须与矿井机械化改造后生产能力相适应,为鼓励和推进矿井采煤机械化,兼顾企业经济效益,机械化改造后矿井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得低于《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15)规定的同类型新建矿井设计服务年限的30%。第十一条按现有成熟的技术条件,普采工艺适宜煤层厚度不小于0.4m、煤层倾角不大于30°,综采工艺适宜煤层厚度不小于0.6m

5、、煤层倾角不大于55°(特殊情况除外)。煤层倾角大于55°,受现有装备、管理水平所限,不能实施机械化开采的矿井,可采用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法,但采高不应低于1m。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机械化开采应保证抽采达标,防突有效。第十二条采用刨煤机开采工艺的机械化改造应根据矿井地质情况从安全保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二)掘进机械化第十三条57根据煤岩性条件,岩石坚固性系数(普氏系数)<7且煤岩层赋存稳定的矿井应实现机械化掘进,鼓励企业采用综掘工艺。不具备机械化掘进条件的矿井,应实现机械装载(自溜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冲击地压

6、矿井从其规定。(三)运输机械化第十四条矿井应实现运输机械化。采用机械化采煤工艺的,应实现采区内煤炭连续运输;鼓励有条件的矿井实现运煤、运矸系统连续运输。三、矿井机械化改造方案设计编制的基本要求第十五条矿井机械化改造设计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或井田详查(最终)地质报告进行,从首次建井投产之日起已累计生产三年以上的矿井还应提供矿井生产地质报告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第十六条矿井瓦斯、水文、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必须齐全、真实有效。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当委托具有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或煤炭甲级安全评价资质单位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

7、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第十七条矿井应“三量”平衡,安全煤量满足要求。第十八条57方案中应对矿井地质(含水文地质、瓦斯地质)表述清楚,分析明确;对矿井改造前生产现状、各系统情况介绍完整清晰;对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从业人员素质、管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进行说明和评述,对企业是否具备对矿井机械化改造后的运营、管理能力做出明确的评价。第十九条机械化改造应有设备配套的比较方案,设备选型必须与矿井条件相适应。第二十条应优先选用技术成熟、运行可靠的机电设备。第二十一条除对改造系统的能力计算外,还应对矿井其它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进行计算,并对

8、矿井机械化改造后矿井实际具备的生产能力做出明确的结论。第二十二条应对矿井安全设施设备情况进行专项阐述、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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