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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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部文件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 卫生部关于发布《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有关行业协会,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为加强工业企业职工的听力保护工作,有效的预防、控制和逐步消除工作噪声对职工健康的影响,促进工业企业加强自身管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部在原劳动部下达的《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定》起草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委托国家经贸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和北京医科大学起草了《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并

2、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现予以发布。请结合本行业、本企业的特点,认真贯彻实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和监督指导工作。 附件: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根据《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度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8≥85dB”)企

3、业,都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本企业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人群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第六条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

4、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3000、4000和6000HZ频率上的平均听阈改变等于或大于10dB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位移。对一地发生高频标准听阈位移的职工,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第七条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LAeq,8≥90dB的,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第八条职工暴露于LAeq,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

5、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 第三章噪声监测 第十条企业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测量稳态噪声,可使用声级计A网络“慢档”时间特性,并取5秒内的平均读数为等效连续声级。声级计应当彩符合国家标准《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和测量方法》(GB3785)中规定的第2型以上的声级计。 第十二条测量非稳态噪声,应

6、当使用2型以上的积分声级计或个人噪声暴露计(剂量计)。测量仪器应符合国家标准《积分平均声级计》(GB/T17191)或者国家标准《个人声暴露计技术要求》(GB/T15952)的规定。 第十三条测量点应当选在职工作业点的人头位置,职工无需在场。如职工需在场或在周围走动,测量点高度应参照人耳高度,距外耳道水平距离约0.1米。 第十四条测量技术细节及记录报告的填写可参照国际标准《声学──在作业环境中测量与评价噪声暴露指南》(ISO9612)及有关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噪声测量仪器应当按规定定期接受法定部门检定

7、,噪声监测人员应当受过有关专业培训。 第四章听力测试与评定 第十六条首次在LAeq,8≥85dB场所中从事工作的职工,应当在3个月内接受听力测试,得出的听力图称为基础听力图。本规范发布之前已在LAeq,8≥85dB场所中工作而又未做过基础听力检查的职工,应当在本规范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补做基础听力测定。 第十七条暴露于LAeq,8≥85dB<100dB噪声作业场所的职工,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暴露于LAeq,8≥100dB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跟踪听力图与基础听力图进行对比,排除其他

8、影响因素,并按《声学──耳科正常人的气导阈与年龄和性别的关系》(GB7582)的规定进行修正以后,作为评定职工是否发生因职业性噪声危害引起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依据。 第十八条对于已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应当在14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测试结果通知本人,并采取相应听力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听力测试所使用的听力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听力计第一部分:纯音听力计》(GB/T7341.1)的要求;听力计的较准和测听室环境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声学──耳科正常人的气异听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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