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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4
《谈谈《侵权责任法》论文(孙广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谈谈《侵权责任法》孙广成万众瞩目的《侵权责任法》从2002年进入立法程序,历时7年之久终于经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侵权责任法》是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我国民法典的又一部重要支撑性法律,该法的实施必将全面影响到民事关系的方方、既对民众依法维权给予有力保障,也对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提出更高要求。因此作为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来讲,就必须要熟悉、了解这部重要的法律。笔者通过学习领会,谈谈对该法的理解和认识,以求教于诸多法学专家。《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分为总则和分则,其前四章实际上起到了总则的作用。前四章与既往司法解释相比较,首先是存在一些重要变化;其次,
2、《侵权责任法》进行了一些创新性的规定。一、《侵权责任法》总则部分的变化。《侵权责任法》与既往司法解释的一些重要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经过数年来司法实践,取得了较为良好的社会效果。但该解释第五条改变了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关于连带债务的规则处理的规定,须受害人起诉全体连带责任人,否则就视为放弃对没有起诉的连带责任人的诉权。此次《侵权责任法》就在很大程度上进一步调整、完善。《侵权责任法》将司法解释的此条规定分别规定为:多人行为中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
3、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就便于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在赔偿金的规定上,《侵权责任法》与司法解释也存在几点不同。其一,最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就是“同命同价”的规定。几年来,死亡赔偿金“同命不同价”的质疑声不断,在学者中的争论很大,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人格损害和收入损失,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有一定的差别是可以的。但不能以此拿城里人和农民说事,农民的死亡赔偿金就必须比城里人低。《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此条规定了同一大规模侵权行为造成死亡的以相同的死亡赔偿金赔偿,至于一般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没有规定具体的计算
4、方法,但否定城里人和农民悬殊差别的赔偿方法已成事实。其二,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否定原来的被扶养的人的生活补助费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赔偿,都同时准许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伤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补助费赔偿。在两个赔偿金的性质界定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下,这种做法是不存在问题的,但将其界定为收入的财产损失赔偿之后,再这样赔偿就是重复赔偿。在《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中没有再规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赔偿的项目。这样的规定是完全正确的。二、新增加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新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
5、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的规定。这仍然是强调侵权责任中的过错原则的一个体现。例如公交车司机在驾驶过程中突发脑溢血等病而暂时没有意识的情况下,造成人员损害后果即可适用此条规定。《侵权责任法》在第四章增加了对网络侵权的规定,明确网络用户、网络服务商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进一步明确了被侵权人在发现网络侵权后有权采取通知网络服务商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而网络服务商在接到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商明知侵权人利用其网络服务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规定极大地增加了网络服务商的义务,网
6、络服务商在提供论坛、社区等开放评论性质的网络服务时,就存在审核网民发表的言论是否有可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义务。否则就有可能因为明知而承担连带责任。作为网络侵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侵权人有可能难以明确,因而一旦发生侵权赔偿责任,显然被侵权人有充分的理由选择网络服务商作为索赔对象。《侵权责任法》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较之以往发生一个重大变化,即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幼儿园将承担推定过错的举证规则。即学校幼儿园如不能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将承担侵权责任。这与最高法院以往的两个司法解释(民通意见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过错责任原
7、则均不一致,应当认为是加重了学校幼儿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教育、管理义务。《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是民法领域的一个重要事件,该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涉及内容广泛,与人们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同时,人民法院也要充分学习掌握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内容,保证侵权责任法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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