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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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及防范摘耍: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是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证业务集结算和融资为一体。在银行和金融机构参与国际贸易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信用证是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即开证行保证在收到收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其他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因此,信用证结算是依据银行信用进行的。关键词信用证风险防范-信用证的特点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是开证行出面对出口商承担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件及国际惯例的情况下,

2、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承付或议付。2信用证的开立以买买合同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与买买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朿。开证行和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只须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买。在信用证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各有官方所处理得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只要求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二对于所装货物的实际情况如是否中途遗失,是否如期到达目的港,货物与单据是否相符等等概不负责。二、信用证方式下各方面临的风险(一)进口商面临的风险1假单据欺诈(1)卖方伪造提单。根据

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银行在审单时,如认为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即履行付款,而对单据是否伪造则可不予过问,不发出口商利用这一缺陷,不发货,然后提交伪造的提单等,骗取贷款。伪造提单有两种情况:遗失以根本不存在的所谓某船公司的名义签发提单;二是冒充某船公司的名义签发提单。不发出口商伪造提单后,一并伪造相应的商业发票、保险单及其它单据,全套提交银行,银行审单认为其表面与信用证相符即履行付款责任,结果是进口商承担风险,进口商付款后,拿到的提单却提不到货。由于此种提单是伪造的,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货物未上船的索赔,进口商无法要求赔偿损失。(2)提供虚假清洁单。由于英航和进

4、口商一般不接受清洁单提单,因此有些出口商在货物表面或包装有事常会向承运人出具赔偿保证书,请其不要再提单上加不良批注,以利于安全收汇。这种做法岀口商显然掩盖了装船时货物及其包装缺陷的实施,会事进口商面临收到受损货物的风险。(3)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欺诈。根据国际贸易法和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信用证都规定最迟装船期。受益人超过最迟装船期交货,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并根据实际情况索赔其应有的实际损失。当货物迟于最迟装船期装船,受益人为了能够结汇,便在事前通过船东或承运人的代理人拿到符合信用证要求的装船期的提单,这便是倒签提单。二货物还没有装船甚至没有到装运港,卖方便拿到

5、了相应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的提单,既是预见提单。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卖方和船方都是违法的。因为卖方勾结船东把没有装船或晚装船的提单变成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提单,这都构成了对买方或收货人的欺诈。2、出口商以次货、假货行骗。不发出口商利用信用证中银行只审单不验货的特点,在装运时将次品、废品等冒充真货出运,由于运输单据的签发人不负责所装载货物的内在质量,只要货物表面包装看起來没有问题即签发提单,诈骗分了这些单据去议付,得到款项后则逃之夭夭,等进口商自目的港提货发现上当,为时已晚。3、信用证的打包贷款风险。打包贷款是指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在装运之前,为了组织货源,以正

6、本信用证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短期资金通融。打包贷款是银行对出口商的一种资金通融,但如果岀口商可以欺骗,则对进口商有时可能是一种间接风险,会给进口商带来一定的损失。因为不发出口商有时会利用它来骗取贷款,他们打着出口旗号,骗进口商开来信用证,然后申请打包贷款,将款项用于燃眉之急或其它投资,岀口商根本不备货,结果没能在信用证规定时间内交货,致使信用证过期而作废。从表面上看,进口商为收到货也未付款,但其中申请开证吋保证金押在银行,浪费了资金,失去了市场信誉也受损了,损失同样很大。(二)出口商面临的风险1、单证不符。在信用证业务屮,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是付款的前提条件

7、。进口商有时会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设置一些陷阱,如开出规定不确定,有文字、打印上错误以及条款内容相矛盾的信用证。出口商在审证时若粗心大意或以为致使小瑕疵而接受了本身有错误或有矛盾的信用证,就会为日后遭拒付埋下伏笔。2、进口商伪造信用证。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或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名义开立信用证;或冒充真实银行名义开立伪造信用证;或窃其它银行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多的银行职员串通开出信用证等。3、信用证“软条款”。“软条款”信用证又称为“陷阱”信用证,是指开证申请人开立的此种信用证中规定了一些限制性条款或条款不清,责任不明的未生效条

8、款,使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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