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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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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范煤矿建设程序,提升煤矿建设施工队伍的准入标准和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煤矿建设标准和建设质量,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建设安全规范》和《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甘肃省范围内煤炭工业新建、改建、扩建、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矿井建设项目。第三条本标准适用甘肃省范围内各类井工、露天煤矿建设项目O第四条生产矿井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等可参照执行。第
2、二章严格煤矿施工队伍准入标准第五条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煤矿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认真审核把关,切实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煤矿建设项目规模等相关需要,择优选择与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施工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工程或压减丁•期;严禁施T单位越级承揽工程。第六条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米、斜井长度大于1000米或垂深大于200米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煤矿施工业绩,同时具有国家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第七条严格控制
3、施工队伍数量。煤矿建设项目招标时应合理划分工程标段,大型及以上项目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进入二期工程后,施工单位不得超过2家。第八条严格工程项目经理管理。担任承包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其具体执业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第九条加强煤矿施工单位投标审核工作,严格施工单位投标准入门槛。施工单位证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齐全、合法、有效;不得以其他企业的名义
4、或挂靠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串标;严禁超出自身施工能力(管理人员、注册建造师、工程技术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和工人数量等综合因素)承揽工程;严禁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第三章加强煤矿施工单位的备案管理第十条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在投标前到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资质备案。施工单位资质备案后方可投标承揽我省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载明内容(包括有效期限、年检情况、企业名称、资质等级、企业地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必须进行备案变更。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煤矿建设项目中标后应及
5、时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中标施工项目(井下全部井巷工程、井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地面主要工程)备案。未进行施工项目备案的煤矿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二条施工项目部主要成员变更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到原备案部门进行项目备案变更。第十三条已备案的工程项目竣工或取消合同退出施工的,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到原备案部门进行项目销号。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提供的备案资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文字资料必须认真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建设单位要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屮标项日备案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十五条施工单位资质备案和中标施工项目备案将在
6、〃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局信息网〃或定期在当地报纸进行公示,各有关施工单位应对备案情况公示的真实性进行核对,发现弄虚作假、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备案管理部门反映,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举报。第四章落实施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在煤矿建设项目中标后要及时组建施工项目部。施工项目部必须至少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机电负责人、工程质量负责人等5大成员(根据矿井施工安全需要,应适当增加)。主要成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和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数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和领导带班下井的需要。第十七条施工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目标
7、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爭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会议等制度等。第十八条施工项日部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装备,配齐满足需要的矿建、机电、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第十九条施工项冃部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通风瓦斯管理人员和通风、瓦斯检查人员。矿井进入二、三期工程施工吋,项目部必须设立通风瓦斯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负责本施工区域的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以及安全监控等工作。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建立
8、专职防突机构和专职瓦斯抽放队伍,并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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