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筑物管理系统条例》

145.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筑物管理系统条例》

ID:47680053

大小:84.50 KB

页数:73页

时间:2019-10-20

145.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筑物管理系统条例》_第1页
145.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筑物管理系统条例》_第2页
145.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筑物管理系统条例》_第3页
145.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筑物管理系统条例》_第4页
145.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筑物管理系统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145.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筑物管理系统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实用标准第344章-建筑物管理条例1章:344建筑物管理条例宪报编号版本日期详题30/06/1997本条例旨在利便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的单位的业主成立法团,并就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的管理以及由此附带引起或与此相关的事宜而订定条文。(由1993年第27号第2条修订)[1970年6月19日](本为1970年第62号)部:I简称和释义30/06/1997条:1简称30/06/1997本条例可引称为《建筑物管理条例》。(由1993年第27号第3条修订)条:2释义L.N.92of200701/08/2007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2、土地注册处”(LandRegistry)指根据《土地注册条例》(第128章)设立的土地注册处;(由2002年第20号第5条代替)“土地注册处处长”(LandRegistrar)与在新界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有关时,包括主管当局,但只有土地注册处处长才可指明各式表格;(由2002年第20号第5条代替)“工作守则”(CodeofPractice)指主管当局根据第44条不时拟备、修订或发出的任何工作守则;(由1993年第27号第4条增补。由2000年第69号第2条修订)“已登记承按人”(registeredmortgagee)指─(

3、a)根据一项按揭或押记接受业主将其于某一座建筑物所占的权益按揭或押记的人,而该项按揭或押记已在土地注册处注册;及(由1993年第8号第2条修订)(b)就一个单位的凭借任何条例而设立的押记而获得押记权利的人;“公用部分”(commonparts)指─(a)建筑物的全部,但不包括在土地注册处注册的文书所指明或指定专供某一业主使用、文案大全实用标准占用或享用的部分;及(由1993年第8号第2条修订)(b)附表1指明的部分,但上述文书如此指明或指定的部分除外;“公契”(deedofmutualcovenant)指一份文件,该文件

4、─(a)界定业主之间的权利、权益、责任;及(b)在土地注册处注册;(由1993年第8号第2条修订)“主管当局”(Authority)指民政事务局局长;(由1993年第27号第4条增补。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召集人”(convenor)—(a)就根据第3条召开的业主会议而言,指第3(1)(a)或(b)条提述的人或根据第3(1)(c)条委任的第344章-建筑物管理条例2业主;(b)就根据第3A条召开的业主会议而言,指根据第3A(1)条指定的业主;(c)就根据第4条召开的业主会议而言,指根据第4(1)条指定的业

5、主;或(d)就根据第40C条召开的业主会议而言,指名列于根据第40C(1)条作出的命令的业主;(由2007年第5号第3条增补)“份数”(share)指按照第39条所厘定的业主于某一座建筑物所占的份数;“占用人”(occupier)指合法占用单位的租客、分租客或其他人,但不包括该单位的业主;(由1993年第27号第4条增补)“委员”(member)就某管理委员会而言,指根据第14(2)条或附表2第2(1)(b)、5(2)(a)、6或6A段委任为该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人;(由2007年第5号第3条增补)“法团”(corporat

6、ion)指根据第8条注册的法团;“屋邨”(estate)指根据第34E(6)条作出的申请内所指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由1993年第27号第4条增补)“建筑物”(building)指─(a)包括地库或地下停车场在内共有2层或多于2层的建筑物,单位数目不限;(b)该建筑物所在的土地;及文案大全实用标准(c)以下的其他土地(如有的话)─(i)与该建筑物或土地属同一拥有权者;或(ii)与根据第3、3A、4或40C条委出管理委员会或与申请委出管理委员会有关时,由任何人为该建筑物各单位的业主及占用人的共同使用、享用及利益(不论是否独

7、有)而拥有或持有者;(由1993年第27号第4条代替。由2007年第5号第3及40条修订)“租客代表”(tenants'representative)指根据第15(1)条委任的租客代表;(由1993年第27号第4条增补)“单位”(flat)指公契所提述建筑物内的任何处所,不论公契以单位或其他名称描述,也不论该处所乃用作居所、店铺、厂房、办公室或任何其他用途,而该处所的业主,相对于同一座建筑物其他各个部分的业主或占用人而言,乃有权享有该处所的独有管有权者;“登记册”(register)指根据第12条备存的法团登记册;“业主

8、”(owner)指─(a)土地注册处纪录显示,当其时拥有一幅上有建筑物土地的一份不可分割份数的人;及(由1993年第8号第2条修订)(b)管有该份数的已登记承按人;“会计师”(accountant)指《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所指的执业会计师;(由1993年第27号第4条增补)“管理人”(administrato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