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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57号登记编号:云府登1496号 《玉溪市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7年12月12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予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30日-11-玉溪市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
2、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6〕9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注册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以下统称“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和管理,以及守信行为的激励。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玉溪市中心支行牵头组织实施,市相关职能部门、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本细则执行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对相关信用行为实施激励或惩戒。各县区、玉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信用主管部门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玉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别指定,并报玉溪市社会信用体
3、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11-)备案。第四条县级以上有关职能部门、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信用信息的提供者。第五条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健全行业自律规约,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推动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机制与政府、市场和社会形成的约束和惩戒机制相衔接。第六条市场主体对涉及自身的信用信息依法享有知情权、申辩权和异议权等权利。第二章信用信息的范围和分类第七条市场主体在工商登记、项目建设、税费缴纳、产品与服务质量、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的信用信息,是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第八条信用信息分为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
4、信息。鼓励市场主体在进行大宗交易、签订经济合同、开展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过程中,查询公共信用信息,降低信用风险。第九条良好信用信息,是指经过信用信息提供者依法认定,对判断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起正面积极作用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一)被市级以上职能部门、行业组织和县区政府列为守信激励对象;(二)通过市级以上行业组织质量标准认证,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11-(三)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市级以上守信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四)纳税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六)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为三级;(七)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为A级;(八)
5、按期偿还银行贷款,认真履行贷款合同;(九)获得省级以上行政机关授予的改革创新、专利奖励、优秀成果、优质服务、突出贡献等奖项;(十)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不良信用信息,是指经过信用信息提供者依法认定,对判断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起负面消极作用的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一)欠缴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二)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四)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但违法行为轻微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除外;(五)被监管部门处以市场禁入或者行业禁入;(六)法律、
6、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事项。-11-不良信用信息目录由市信用办遵循合法、审慎、必要的原则另行组织编制。第十一条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由有权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
7、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第十二条信用信息记录期限规定:(一)良好信用信息记录期限为良好行为持续期或荣誉事项有效期;(二)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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