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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1-28
《煤炭工业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煤炭工业部关于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 (1995年11月6日煤炭工业部发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确保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以下简称“装置”)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规程》以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包括基建和改扩建矿井。 第四条 各矿
2、务局(矿)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条件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厅、公司,以下简称省局)备案。 局、矿长应保证购置“装置”所需的资金。局、矿总工程师对贯彻执行本《规定》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各矿总工程师应根据年度采掘作业计划,组织通风、生产部门编制“装置”的装备设计,报矿各局总工程师批准,其中监控系统需报省局批准,报煤炭工业部备案,其他报省局备案,然后列入年度工程计划,组织实施。第二章 矿井监控系统、瓦斯断电仪等检测警报断电设备的设置 第六条 在回采工作面的设置必须符合下
3、列要求: 1.在低瓦斯矿井的回采工作面。 瓦斯警报点:1%CH4。 瓦斯断电点:1.5%CH4。 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2.在高瓦斯矿井的回采工作面。 T1、T2应为高低浓度组合式瓦斯传感器。 瓦斯警报点:T1为1%CH4,T2为1%CH4。 瓦斯断电点:T1为1.5%CH4;T2为1%CH4。 断电范围:T1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T2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复电点:T1〈1%CH4,T2〈1%CH4。 3.在
4、有瓦斯喷出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回采工作面。 对T1、T2的规定与本条第2款相同,其中,T2的断电范围扩大到进风巷内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如不能实现断电,也可增设T3。 T3瓦斯警报点:1%CH4。 T3瓦斯断电点:1%CH4。 T3断电范围:工作面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T3复电点:〈0.5%CH4。 4.回采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进入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必须装设瓦斯传感器,瓦斯警报、断电点为0.5%CH4。 5.综采工作面应在采机上安设机械式瓦斯断电仪。当机组附近瓦斯浓度
5、达到1%时,发出声、光警信号,达到1.5%时自动切断采煤机电源。 6.在非长壁式采煤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的设置应参照上述规定由局(矿)在实施细则是明确规定。 7.工作面进风巷或回风巷道中是否安设风速传感器,可由各局在实施细则中规定。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测风断面的地点。当风速低于或超过设计风速值的20%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第七条 在掘进工作面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在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
6、。 在高瓦斯、煤与瓦期突出矿井中、T1、T2应为高低浓度组合式瓦斯传感器。低瓦斯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可不设T2。 瓦斯警报点:T1为1%CH4,T2为1%CH4。 瓦斯断电点:T1为1.5%CH4;T2为1%CH4。 断电范围:T1掘工作面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T2掘进工作面巷道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复电点:T1〈1%CH4,T2K〈1%CH4。 2.掘采工作面串联通风时,增加瓦斯传感器T3。 瓦斯警报点:0.5%CH4。 瓦斯断电点:0.5%CH4。 断电范围:回有工
7、作面及其回风道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复电点:〈0.5%CH4。 3.掘进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串联通风时,增加瓦斯传感器T3。 瓦斯警报点:0.5%CH4。 瓦斯断电点:0.5%CH4。 断电范围:被串入的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第八条 回风流中设置机电硐室时应: 在瓦斯矿井中设T1,在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中,还需在各进风侧布置瓦斯传感器T2、T3和T4。 瓦斯警报点:T1为0.5%CH4,T2、T4同为1%CH4。 瓦斯断电点:T1为0.5%CH4,T
8、2、T3、T4同为1%CH4。 断电范围:机电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复电点:T1〈0.5%CH4,T2、T3、T4同为〈1%CH4。 第九条 高瓦斯矿井的主要进风(全风压通风)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处都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 瓦斯警报点:0.5%CH4。 瓦斯断电点:0.5%CH4。 断电范围:装煤点处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全型电器设备。 复电点:〈0.5%CH4。 第十条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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