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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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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井通风安全监测使用管理规定为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煤安字[1995]第562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矿井监控系统,便携式瓦斯检定仪器等各种通风安全监测装置的作用,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望各有关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监督,确保本规定的实施。一、便携式仪器的装备:下井跟班干部、班(组)长等入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或瓦斯氧气检测仪,配备便携仪的范围是采、掘、巷修队长、机电班长、采掘工作面和巷修头配一台便携式瓦斯报警仪,通风管理人员同时佩带测氧仪或两用仪。二、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维护及验收:1.编制采掘
2、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断电范围,以及便携仪的悬挂位置做出明确规定。2.在应安设安全监测装置的地点,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及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通风部门负责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3.在使用安全监测装置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4.安全监测装置和便携仪必须性能完好,能正常工作,每隔10天使用校准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瓦斯传感器、便携仪等装置进行一次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5.安全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须将井下
3、部分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6.与安全监测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内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通风部门联系,在有安全监测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方可进行。7.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电缆等须由所在地点的采掘班组长按规定位置移动,严禁擅自停用。8.电源箱、传感器、电缆等由所在采掘工作面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保管和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通巷队汇报,对丢失或破坏者,将按损失价值赔偿和处罚;如不能查出责任者,则对保管和使用的区队及队长、当班班长按损失价值进行赔偿和处罚。9.使用安全监测系统、瓦斯断
4、电仪等设备,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10.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由自救器室发放人员负责充电、收发和标校,以保证仪器的正常使用,领取者在领取时应检查便携仪的零点,不合要求的可要求更换。11.便携仪在使用时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否则将严肃处理。上井应及时上交到自救器室,对损坏、丢失便携仪的区队或个人,除按损失价值进行赔偿外,还将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罚。12.集团公司安全仪器仪表检定站负责全矿安全监测装置的大修、性能检验、计量
5、检定、元器件的检验及老化和筛选、备件管理、配置标准气样等工作,并进行技术指导。13.产品到货后,矿供应部门应及时会同通风部门共同开箱验收,发现与订货品种不符、有损坏、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及同装箱清单不一致时,应立即与供货单位联系解决。三、安全监测装置的报废:1.装置更新的原则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更新:(1)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设备;(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价的80%以上,不如更新经济的;(
6、3)严重失爆,而不能修复的;(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2.装置报废可结合设备清查作为日常工作进行,由矿主管设备的领导组织通风、机电及财务等有关部门组成鉴定小组,提出报废意见,报矿长审批,并报省局备案。3.待报废的设备在批准前,应妥善保管。已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办理报废财务手续,报废设备的残值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与更新;经技术鉴定合格的备件及元器件等,应折旧入账,入库保管,做备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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