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探讨与研究

昆明市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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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1987年11月23H昆政复(1987)1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关善处理劳动争议,保护国营企业行政(以下简称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木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二)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三)关于劳动报酬的争议事项;(四)关于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休假的争议事项;(五)关于劳动安全、劳动卫

2、生和关于女职工的劳动争议事项;(六)关于职工在职技术培训的争议事项;(七)关于职工生育、探亲、患病、伤残、退休、退职、死亡等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的争议事项;(八)关于奖励和惩处的争议事项;(九)其他劳动争议事项。第三条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处理劳动争议,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国家的冇关政策规定。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人数在十人以上,并且具有共同理由和要求的,为集体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的职工当事人在处理争议问题时,可推举一至三名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参加集体劳动争议调解或仲裁的职工代衣,应有当事

3、人职工共同签署的全权委托书。第五条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统称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冇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中请仲裁。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章调解和仲裁机构第六条企业应设立调解委员会。有分厂(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应在总厂(总公司、商店)设立一级调解委员会;在分厂(分公司、分店)设立二级调解委员会。当事人双方经一级或者二级调解委员会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4、裁。第七条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三方面代表三至七人兼职组成:(一)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二)企业行政代表(由企业行政方面指定);(三)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O调解委员会具体人数曲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协商确定。第八条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调解委员会在成员中选举产生。调解委员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工作。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金业工会委员会。第九条市设立市、县(区)两级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实行一次裁决制度。仲裁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工作,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经企业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山仲裁委

5、员会管辖下列范围的劳动争议:(一)负责受理驻昆的中央、省属企业、市直屈企业和驻昆部队所属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二)直接受理因履行劳动合同和开除、除名、辞退的劳动争议;(三)经企业调解无效的劳动争议;(四)跨县、区发生的劳动争议。县、区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屈和县、区屈国营企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笫十条促裁委员会由下三方面的代表兼职组成:(一)同级劳动行政机关的代表;(二)同级总工会的代表;(三)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的代表。仲裁委员会屮三方代表的人数相等,且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机

6、关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第-

7、•一条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行政机关内,并确定专人扌口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有关劳动争议的R常工作。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办公室内确定仲裁工作人员若干人。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成员和仲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中请其回避:(一)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而方式通知当事人。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回

8、避,由办公室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委员的回避,曲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的回避,曲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不合理的回避请求可予驳回。第三章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第十四条在发生劳动争议时,由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中请调解的,应予争议发生ZH起六十H内,以口头或书而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邮进行调解,如经二级调解委员调解不成的,可以在调解不成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调解委员会提出;也可以在相同的吋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第十五条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必须遵守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双

9、方当事人签字。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执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执行协议前翻悔的,应视作调解不成。一方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另一个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视作不愿调解,调解委员会应不予受理。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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