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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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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申请变更律师执业类别一专职变更为兼职)〔年〕司法审批第号申请人:姓名: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审查机关:上海市(区/县)司法局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行政审批审核机关:上海市司法局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条第三款;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2008年7月18H)第十条。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
2、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本市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专职律师;2.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二条);3•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第(二)项)。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身份证明复印件;3.执业证正本及复印件;4.申请人调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人事调动证明及其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的证明;5.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执业的证明;6.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兼职
3、执业的证明;7.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3张;、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第项、第项、第项口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年月日前提交:第项、第项、第项(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名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审查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审查意见,行政审批审核机关将及时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不愿意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六、监督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
4、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材料。在约定期限内未提交需要提交的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本行政审批审查机关,将在行政审批审核机关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审查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由行政审批审核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七、诚信管理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
5、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非拟执业机构的合伙人或负责人(原为合伙人或者负责人的,已办理合伙人退出或者负责人变更登记手续);(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三)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四)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五)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七)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行政审批审查机关:(签字)(盖章)年月日(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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