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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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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别的要点在于:被害人是否自愿交付财物。如何理解“自愿交付财物”?第一,必须是被害人已经认识到其所交付的是自己占有的财物,第二,并且是“自愿”地将其财物处分给行为人。(当然,这里的“自愿”是受到欺骗的原因造成的)或者说,盗窃罪中,被害人并不知道财产丢失的事实;也不知道侵害者是谁。而诈骗罪中,行为人是“自愿交付财物”,当然知道财产丢失的事实,即行为人有自愿处分财产的意思,也知道将财产交给了谁。诈骗罪中,犯罪分子是使用了诈术,使被害人“自愿交付”财产,即被害人对于财产的流转是知情的;而
2、盗窃罪中,被害人对于自己占有的财物怎么从自己占有之下转移至犯罪分子之下,是不知情的。但是,实践中存在疑问的是,犯罪分子虽然使用了欺骗的手段,但被害人是否“处分”了财产呢?如果被害人处分了财产,犯罪分子成立诈骗罪无疑;如果被害人没有处分财物,犯罪分子虽然是使用欺骗手段,但是被害人对财物怎么从自己占有之下转移至犯罪分子那里是不知情的,是蒙在骨里的,因此,犯罪分子的行为仍然成立盗窃罪。以下情形的处理:(1)三角诈骗。欺骗不知情的、所有权人以外的第三人,通过该不知情的人的“自愿交付”获取被害人财物的。——关
3、键看该不知情的人是否有处分权什么是处分权?处分并不要求必须是处分所有权,只要处分占有就可以。也就是说,将财物从自己的占有之下转移给犯罪分子在一段时间内独自排他性占有。处分财产不限于民法意义上的处分财产,而意味着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即由行为人或第三者事实上支配财产。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承诺免除行为人债务等。a.如果该不知情的人是有处分权利的,行为人成立诈骗罪;(原则上,只要占有财产的人都有处分权)受骗者是否具有这种权限或地位,需要综合以下因素
4、判断:受骗者是否被害人财物的辅助占有者,受骗者转移财产的行为(排除被骗的因素)是否得到社会一般观念的认可,受骗者是否经常为被害人转移财产等。判断受骗人的处分权限和处分地位,需要考察各种因素:(1)受骗人是否得到了被害人的概括性授权。(2)受骗人是否属于受害人阵营;受骗者属于受害一方的,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受骗人属于骗子一方的,行为人成立盗窃罪。(3)受骗人是否是财产的占有者或者辅助占有者。这种权限或者地位不仅包括法律上的权限和地位,还包括事实上的权限和地位。[历年真题]2008年四川卷二59.丙是乙的
5、妻子。乙上班后,甲前往丙家欺骗丙说:“我是乙的新任秘书,乙上班时好象忘了带提包,让我来取。”丙信以为真,甲从丙手中得到提包(价值3300元)后逃走。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BC考点:丙“自愿”交付;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不仅仅是指所有权能,注意财产是由谁占有)A.盗窃罪的直接正犯 B.诈骗罪的间接正犯C.盗窃罪的间接正犯D.诈骗罪的直接正犯解析:ABC。本案中,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从财物占有人(丙)处骗取了财产。丙是财产的占有人,被骗了将财物脱离其占有,故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该题与诈骗
6、罪的间接正犯十分类似,例如,甲对乙说,你去帮我把路边的那辆摩托车开来(实际上是丙所有的),乙将摩托车开来了,甲骑上摩托车便走了,甲的行为属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乙对摩托车没有处分权,乙将摩托车拿来的行为并不是处分财物行为,乙实际上属于甲的犯罪工具。与该题区分容易混淆的是盗窃罪的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如果被骗人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处于可以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的,则成立诈骗罪。至于受骗者是否具有这种权限或地位,需要综合以下因素判断:受骗者是否被害人财物的辅助占有者,受骗者转移财产的行为(排除被骗的因素)是
7、否得到社会一般观念的认可,受骗者是否经常为被害人转移财产。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38页。2008年卷二14.甲在某银行的存折上有4万元存款。某日,甲将存款全部取出,但由于银行职员乙工作失误,未将存折底卡销毁。半年后,甲又去该银行办理存储业务,乙对甲说:“你的4万元存款已到期。”甲听后,灵机一动,对乙谎称存折丢失。乙为甲办理了挂失手续,甲取走4万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侵占罪B.盗窃罪(间接正犯)C.诈骗罪D.金融凭证诈骗罪解析:C。被害人是基于被骗才自愿交付财物的,成立
8、诈骗罪。此种情形下,银行职员乙是具有处分能力的人,不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虽然被骗的财物是银行的财物,但银行职员乙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属于有处分占有权的人。如果甲欺骗乙说,“外面晒的是我的衣服,帮我取回来”,实际上是丙的衣服,乙不知情,此种情形下,甲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根据刑法第194条第2款的规定,金融凭证诈骗罪必须是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它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甲使用的是真实的凭证,只是利用了被害人不知情这一点实施欺骗行为,骗取被害人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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