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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惩罚性赔偿的道德基础王立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内容摘要:人类社会为什么需要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道德基础何在?本文从三个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回答。首先,作为人类社会行为的创造性成果而非自发性产物,惩罚性赔偿的确立及运行有其工具合理性,即惩罚性赔偿具有威慑、补偿、惩罚和鼓励市场交易等四个社会功能。第二个方面是,如果我们认可惩罚性赔偿的工具理性,那么一个合乎逻辑的推论是,惩罚性赔偿必定有其内在的合道德性价值依据,即安全、自由、平等、效率。第三个方面是,从惩罚性赔偿作用的效果着眼来进行道德评价,受害人获得惩罚性
2、赔偿金具有正当性。关键词:惩罚性赔偿 价值 社会功能 一、问题及其意义源于英美法的惩罚性赔偿(Punitivedamages)制度一直是人类思索、争执不断的一个命题,且如今尤甚。传统的民事侵权法理论一直强调损害赔偿的补偿性原则,即损害赔偿基于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害,既不能多,也不能少。惩罚性赔偿制度则要求加害人除了补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以外,还要向受害人支付一笔额外的赔偿金,以示惩戒。自然,惩罚性赔偿为传统民事侵权法理论所不许,被认为是对侵权法根本原则的背离,是离经叛道。早在1873年Fay诉Parker案中,美
3、国新罕布什尔州高等法院一位法官就对惩罚性赔偿大加鞭笞,认为“这个想法是错误的,是一个畸道邪说,就如一个丑陋的恶性肿瘤正侵蚀着美丽的法律肌体”。[i]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美国更是陷入一场旷日持久的存废之争。[ii]时至今日,其中是非仍无定论,但值得注意的是,这场争论已经不再局限于美国本土,而是伸及美国以外的欧洲甚至我们中国。尽管如此,我们必须承认,惩罚性赔偿在英美国家和地区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且历久不衰。而且,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实践也正在借鉴这一制度或者受到其影响。那么,人类社会为什么需
4、要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道德基础何在?这是关系到惩罚性赔偿何以可能的基本问题,也是解决这场争执所不能回避的问题。 所谓惩罚性赔偿的道德基础,是指对惩罚性赔偿本身的道德性的理解。它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作为人类社会行为的创造性成果而非自发性产物,惩罚性赔偿的确立及运行必定有其工具合理性,或曰“使用价值”。另一个与此直接相关的方面是,如果我们认可惩罚性赔偿的工具理性,那么一个合乎逻辑的推论是,惩罚性赔偿必定有其内在的合道德性价值依据,或者说,它必定能得到某种道德证明的支持。问题在于,这种道德证明的论据何在?第三个方
5、面是,从惩罚性赔偿作用的效果着眼来进行道德评价,受害人获得惩罚性赔偿金是否具有正当性?应当说,上述问题一直久悬未解。英美国家学者就惩罚性赔偿所作的探讨实证研究较多,经济分析不少,道德评价罕有,这与号称“美国精神”的实用主义哲学不无关系。大陆法系传统上拒绝承认惩罚性赔偿,这不仅体现在它的民法传统中,也体现于司法实践。欧陆诸国学者和法官对惩罚性赔偿的研究仅着眼于比较法的考察及国际私法的研究,因为他们从一开始就因循自己的法律和道德传统而对惩罚性赔偿作出否定评价,因此也就不可能对惩罚性赔偿作出新的道德思考。[iii]中国学
6、者对惩罚性赔偿的研究进路系围绕消费者保护和“疑假买假”而索赔是否合法这一主题进行,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更忽视了道德评价这个重要命题。[iv]鉴于上述,本文立足于法律哲学的视域,试图对惩罚性赔偿的道德基础作一些初步的探讨。二、工具理性:惩罚性赔偿的社会功能就惩罚性赔偿而言,工具理性关注的是“惩罚性赔偿是什么”,而价值理性关注的是“惩罚性赔偿应该是什么”。惩罚性赔偿的工具理性体现于它的社会功能。以现代英美社会主要相关资料考察,惩罚性赔偿有四个方面的社会功能。(一)威慑功能美国的大多数法院认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威
7、慑不法行为,甚至根据有的州的法律,威慑是惩罚性赔偿的唯一目的。塞伊(HaroldSee)教授在归纳了17篇专题研究惩罚性赔偿的论文后,得出的结论是几乎所有的学者都承认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功能。[v]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功能即防止一些行为而鼓励其它行为。其威慑有两类,即一般威慑和具体威慑。具体威慑即防止特定侵害人重复进行侵害行为;一般威慑是指防止特定侵害人以外的其他人进行类似侵害行为。如何证明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功能呢?边沁(J.Bentham)的解释是,人类行为具有一种理想模式,人总是很理性的从事行为。根据他的理论,被威慑人在
8、决定从事或不从事某一行为时,他会权衡该行为的利弊得失,那么,通过惩罚并依赖于被威慑人的理性就会实现威慑。对这一解释的质疑是,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人并不总是很理性的从事行为,而且,人对非法满足的欲望常常超过惩罚的威慑。[vi]另一种解释是,“欲使犯罪行为得以理想地减少,关键在于刑法对犯罪行为提供充分的威慑。”[vii]对于民事违法行为,亦是同理可证。如果惩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