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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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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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论我国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关于我国医疗过错举证责任的法律研究,学术界的研究和观点的主要体现在专著和论文中,经过对图书管和数据库资料的收集及自己的思考,现将收集整理的资料做总结和论述如下:一、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理论探讨(一)举证责任的概念关于举证责任的概念及其含义,我国学者中一直存在着争议。民事诉讼理论中的举证责任概念最早于清朝末期由日本引入我国,在旧中国举证责任一直被看成提供证据的责任。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诉讼法学者们对举证责任概念及其含义的探讨经历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李晓农:《医疗侵权民事诉讼中的

2、举证责任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论文。罗马法初期就规定了两条原则:一是原告有举证的义务;二是提出主张的人有举证义务,否定的人没有举证的义务。章武生:《民事诉讼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26—227页。在罗马法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经过无数实践后,德国法学家罗僧伯格创立了法律要件分类说,成为通说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公害、药害等方面的诉讼日益增多,一些新的理论如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损害归属说、利益衡量说等应运而生。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273页。而在我国《民事诉

3、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由此可见,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常态是“谁主张,谁举证”。在大陆法系中,“举证责任”基本上划分为主观举证责任和客观举证责任两种。主观举证责任是指从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一种义务或负担。它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的传统观念。客观举证责任是指举证责任在法院审理案件终结时,如果与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相联系,并决定在此状态下如何运用实体法。这种观点认为,案件事实的真伪不明是一种常态,即使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法官仍然不可避免地要作出裁决,法官在作出

4、裁决前,必须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因案件事实真伪不明而产生的实体法上的不利后果。吕立秋:《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第10页。英美法系上,举证责任分为“证据提出责任”和“说服责任”。5我国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对民事诉讼举证制度的研究,应当从我国审判制度出发,不能脱离现行审判制度的基本框架。因此,我认为在决定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是,必然以举证责任的分配为前提,当事人双方都有可能承担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更多取决于分配规则。另外,如果不确定举证责任制度,就无法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确定裁决的结果。(二)举证责

5、任分配的概念罗马法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规定了两大原则,一是“原告有举证的义务”,二是“提出主张的人有举证义务,否定的人没有举证义务”。章武生:《民事诉讼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27页。此项原则一直为19世纪的研究举证责任分配的德国学者所沿用。但是,由于此项原则在理论上不够周密,于是学者们各自创立了不同的学说。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公害、药害、医疗损害等方面的诉讼日益增多,法律要件分配说不能满足诉讼事务需要,于是产生了很多新学说。以下是对各学说的简要论述:1.法律要件分配说此说认为诉讼上所须证明者是实体法

6、所规定的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等要件事实,其要件有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发生要件和变更或消灭要件之分,由哪一方当事人对要件事实进行举证,应根据要件的性质而决定。其中罗森博格主张的规范说认为,民法的法律规范本身,已经具有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立法者立法时,已将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各法条中加以考虑和安排,学者只需对全部民法的法条进行分析,就可直接发现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罗森博格还将实体法的法律规范分为权利发生规范、权利妨碍规范、权利消灭规范及权利受制规范四种。2.危险领域说近年来德国学说提出新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即危险领域说。

7、有学者认为,如果损害的原因出自加害人所控制的危险领域内,应由加害人就发生损害的客观及主观要件不存在的事实举证。对于危险领域的划分也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有学者认为所谓危险领域,是指当事人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所能支配的生活领域,可分为在空间上直接对物的支配和对事件转变的支配两种。但有学者持反对,Schwab认为,危险领域的划分,事实上颇为困难。他认为德国民法典已对此有相关规定,立法者即已针对举证困难的情形制定举证责任转换的规定,危险领域的原则实属多余。陈荣宗:《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程序法》,台北出版社,1984年版,第51页。3.

8、盖然性说此说以事物的盖然性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基础,认为在待证事实不明时,若该待证事实不明时,若该待证事实“依人类之生活经验及统计”,其发生的盖然性高者,主张该事实发生的当事人即无须负举证责任,应由相对人就该事实之不发生举证。作为对盖然性说进行诉讼法上的理论化,有证据优越说、事实上的推定、间接反正论等理论,而使其得到具体的有效使用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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