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原则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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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过错责任原则文献综述法学(本科)0602班王远帅指导老师:刘秀清[摘要]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它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的需要,弥补了过错责任的不足,加大了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但由于现实社会中理解的偏差,使得我国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和实践应用中矛盾丛生,对其内涵和适用范围的界定也有许多模糊不淸的认识。确定无过错责任在民事归责原则中的作用成为当务之急,本文讨论了无过错

2、责任在我国现实法律应用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应解决方案,并且列举了几种重要的学者观点予以研究。[关键字]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民事责任;民事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是伴随着十九世纪资本主义国家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而产生的归责原则。在当时,这种社会化大生产对社会物质文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同时也引发了工业事故的大量增加,严重损害了工人对生命与健康。受损害的工人们要举证加害人的行为有过错是极其困难的。但是加害人却乂很容易找出各种理由对受害人请求权进行抗辩,其结果只能是受害人的败诉。这种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3、加剧了劳资Z间的矛盾和阶级斗争。无过错责任所具有的公平性在保护无辜的受害人方面也起到积极的作用,如过分强调过错责任,受害人无法得到补偿而影响社会的稳定性,因此,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无过错责任的范闱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但我们也应同时慎重考虑加害人的行为于法上的评价。对不法行为过于必要的制裁和教育,否则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就会进入误区。在这种情况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立法不得不承认并确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由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较其他原则产生时间较短,所以还未形成有一定影响力的学说,所以我们仅以不同法系的各国间的关

4、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些文献和实例加以了解无过错责任在现今法学研究屮的发展情况,由于各国法律习惯和法律渊源的不同,无过错原则在各国的表现也不尽相同,各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有待实践的检验。2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几种代表性学说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由于社会制度,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特别是法律发展及完善程度上的不同,比如有的国家以法律的明文规定来处理相关案件,有的国家则是通过以往惯例予以解决,因而对无过错责任原则各国存在差异,也各有特点,但主要表现为以下儿种。2.1・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无过错责任的立法及现状当

5、前,法国作为最具代表性的民法法系国家Z—,主要借助成文法来表现法律的合理性。法国无过错责任的确立,法国最高法院在1914年1月19日的一个重要判决中指出,物之保管人除能证明损害系由于(1)不可抗力,(2)被害人Z过失,(3)第三人Z过失所造成者外,纵其对损害Z发生并无过失,亦应负赔偿责任〃这一重要判决,虽然是通过判例,对《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做扩大解释而来,但是这些判例的发展,仍以民法上的规定为最终根据,并未构成明显冲突。因为法国民法立法当时,于一般侵权之外,就物的管理支配责任另设空白规定,是

6、以统摄立法的方法防止法律遗漏,解决当时未曾料及的权益损害现象。所以,法国无过错责任的发展方式,一方面以民法规定为一般规范,其内容则由判例补充而逐渐具体化;而另一方面,又辅以部分特别立法,形式上既维持了法律的高度安定性,实质上又具有广泛的适应性。法国民法典开创了无过错责任一般条款立法模式的先河。这种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能够简化立法,并赋予法律极大的伸展性,为不少国家立法所借鉴。但其弊端也显而易见,一般条款规定得过于原则、抽象,可能会出现在实践屮难以操作的情形,并且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出现法

7、官的擅断。弥补此种缺陷的方法就是采取无过错责任一般条款和类型化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将无过错责任一般条款作为一个补充性规范,用来伸展法律而不是用来判案。德国权威教科书在其1930年第11修订版屮,列举了3种损害赔偿Z发生原因:(1)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债务或物上请求权;(2)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法益;(3)行为人对损害Z发生并无过失,但基于特殊理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最后一种者,情形甚多,因情形不同,我们不能积极提出一项原则加以说明,只就其消极特征立论,统称之“无过错责任”。在德国法屮还有一个

8、与无过错责任非常相似的概念,即危险归责,依德国著名学者拉伦兹的观点,危险归责包含以下三个类型:第一是危险责任;第二是在权利状态尚未终局确定前,一方面允许某人从事强制执行或为保全请求权的行为,但其他方面又在一定条件下使其负担因此所生的危险;第三是指为他人利益而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事务。2.2.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无过错责任的立法及现状英国和美国作为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同时又是普通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19世纪下半叶开始,由于产业革命带来的工业事故频繁,普通法不足以对工业雇佣屮大量增长的对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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