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外实训基地建设方案

大学校外实训基地建设方案

ID:47506025

大小:168.00 KB

页数:41页

时间:2020-01-12

大学校外实训基地建设方案_第1页
大学校外实训基地建设方案_第2页
大学校外实训基地建设方案_第3页
大学校外实训基地建设方案_第4页
大学校外实训基地建设方案_第5页
资源描述:

《大学校外实训基地建设方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 (一)一、建设目标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12级法律文秘实践教育基地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通过与校外法律实务部门的共同合作与建设,推动教学与科研紧密结合、学校与社会密切合作,促进大学生在科学研究中学习、在社会实践中学习,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能力以及国际化视野的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  二、组织机构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12级法律文秘实践教育基地在本院领导下,由法学院、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研究中心、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及若干校外共建单位共同组成。基地以法学院为依托,成立包括

2、法学院院长、主管教学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和副主任、共建单位有关负责人在内的项目执行小组,作为基地的常设职能机构。  基地共建单位包括: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等。  三、管理办法  我院与校外各合作共建单位共同制定《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12级文秘实践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7号),为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升法学专业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以及就业

3、能力,结合我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实际以及人才成长规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地以培养高素质人才为根本,以“强化理论训练,重视实务技能,树立正义信仰,提升社会责任”为基本教育理念,在社会分工日趋明确和法学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坚持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能力以及国际化视野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第三条 基地在中山大学领导下,依托法学院和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联合若干校外法律实践部门共同建设。以法学院院长为负责人成立实践教育基地执行小组,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党委副书记、法学实验示范中心负责人、各共建单位有关负责人等为小组成员,

4、共同组织和实施法学实践教育。  第四条 基地在组织实施实践教育过程中,应当遵循中山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以及中山大学有关教学管理规定。  第五条 基地要根据教育规律及人才成长规律与共建单位联合制定和调整实践教育方案,适时调整和更新实践教育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保障实践教育的培养质量。  第一章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法学院作为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任务的承担者,在承担理论教育的同时,负责明确实践教育的教学目标、制定专业培养方案、设置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完善师资与信息资源建设、开展相关教学研究、对学生开展实践教育前期指导等。  第七

5、条 ..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为校内实践教育的主要承担者,配合法学院实施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实验课程建设、编制实验课程教学大纲、编写实验课程教材、组织学生开展模拟诉讼、模拟仲裁等校内实践活动、管理校内实验场所、维护实验设备、组织学生开展社会调研等。  第八条 校外实践教育共建单位为法学专业学生定点实习基地,负责接纳一定数量的学生开展教学实习、暑期实习等实践教育项目,并为学生配备兼职导师,对实习过程进行质量监控、考核实习结果、选派兼职导师入校进行法律实务指导等。  第二章校外实践教育的管理  第九条 教学实习原则上由法学院统筹协调

6、,在便于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学生可选择自行联系实习单位,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习单位所在地系申请者的生源地;  (二)实习单位仅限于区级以上(指地级区级)在广州市的越秀区、天河区法院、检察院;  (三)联系的实习单位不应为校外实习基地共建单位或其它统一安排的实习单位;  (四)须至少提前1个月递交申请,提供实习单位接收证明,并附署家长意见,交学院审核。  第十条 法学院应当优先安排实习生前往校外共建单位进行教学实习,校外共建单位亦应优先接纳中山大学法学专业的学生进入该单位开展教学实习;共建单位根据其接纳能力接受其他高校

7、的学生进入该单位实习。  第十一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期间,由法学院与实习单位共同管理。法学院学生工作部是组织教学实习的具体部门,负责派遣实习生并对实习生进行实习动员和纪律教育;实习单位负责安排实习生的岗位、教授法律职业技巧、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安全教育以及其它共建单位认为实习生应当学习的事项。  第十二条 在教学实习期间,实习生应遵守如下实习纪律:  (一)遵守实习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实习单位的工作指导和安排;  (二)请假三天以上的,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及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不足三天的,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如未经

8、请假擅自离开,以旷课记。实习时间不足学院要求实习时间三分之二的,实习成绩不及格;  (三)违反实习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教学实习期间,法学院应当组织有关教师赴各实习单位检查学生实习情况,了解实习单位关于教学实习的具体意见及建议,对于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反馈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