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探析【文献综述】

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探析【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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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文献综述物流管理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探析一、材料的来源情况在了解无船承运人的相关概念,并对写作重点与框架进行定位后,为了进一步阐述自己的论点,充实论文的广度和深度,我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搜集了大量的理论研究成果,并加以归纳、分类、汇总。1、我主要通过网络资源收集大量的文献和数据,主要通过CNKI,维普,CSOPUS大型文库,NSTL等等电子数据库中下载相关的中文及外文文献。同时查阅学校图书馆所藏的与论文相关的书籍、期刊等文献资料,包括《海商法》,《合同法》等。通过对这些文献资料的总结归纳,对论文的总体概念作了了解,并列出论文提纲

2、。同时还找到近些年关于无船承运人的数据和统计等,使论文更加具体,更具说服力。2、通过对所有的文献进行归纳总结,划分类型,总结概括。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通过参考律师从立法的角度对于实践经验中得出的对无船承运人概念和法律地位的直接阐述和分析,从专业的法律角度来深层次的了解无船承运人的本质以及其法律地位,如福建万石律师事务所潘进的《关于无船承运人制度的立法分析》;(2)使用比较分析法通过对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比较分析,首先得出无船承运人的概念,其次说明无船承运人可以从哪些方面来区别开货运代理人,比如中国船检的徐华的《无船承运人的前世今生

3、》以及贵州财经学院陈玉梅的《论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身份辨析》;(3)使用法律归纳分析法来从广度和宽度方面入手,分析无船承运人的若干法律问题,再通过对各种法律问题和案例的分析,最后来得出无船承运人在当今处于怎么样一个法律地位,如中国海洋大学孔祥舵的《论无船承运业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4)通过政策性数据性的文献参照,明确无船承运人所处的位置及相关责任问题。二、研究综述1、无船承运人的定义。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国际贸易在我国已经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由此引出了我们海运业已经与国际接轨,托运人与承运人开始出现的同时,也出

4、了无船承运人这样一个海运角色,那么我们该如何来定义它呢?从潘进的《关于无船承运人制度的立法分析》中可以明确它的来源》:无船承运人的概念起源于美国。在陈萍的《班轮公司正确选择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中更有补充说明:1961年,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在其发布的第4号通令中,首次提到NVOCC,1984年美国航运法第3条(17)款定义如下:无船公共承运人是指不经营提供远洋运输船舶业务的公共承运人,同时,他在与远洋公共承运人的关系中则是一位托运人。而作为我们中国,引入这个概率,主要在徐磊的《无船承运人充当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法律问题分析》中有比较明

5、确的规定。2003年l月20日生效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3条对业务具体活动进行了列举,可以说我国法律间接引入了无船承运人的概念。无船承运人是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来完成其与托运人订立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无船承运人不是船舶所有人,不是船舶经营人,也不是租船人。2、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无船承运人是货运代理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它一旦产生就具备了不同于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无船承运人在HOUSE提单中以承运人身份出现,而在OCEAN提单中以托运人身份出现,这就非常明显的表示出无船承

6、运人在实际的海运中承担着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双重法律地位。无船承运人的经营业务范围应限于公共运输领域。在阐述无船承运人的定义时,无船承运人制度只适用于公共运输领域而不适用于私人运输,除了已经分析的因素外,以下两点也是值得考虑的:(1)无船承运人经营依靠实际承运人履行运输职责,对实际海上运输过程控制的能力差,只能提供一种较单一的,无差异的服务,也就是公共运输服务。(2)无船承运人固有资产一般相对较少,赔偿能力较差,在发生运输责任事故后往往不能给予损失方足够的赔偿,而公共运输对托运人的风险较小。在张海滨《无船承运人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中通过对我们《

7、海商法》与《海牙规则相比》并结合《1978年汉堡规则》分析强调了我国海商法也是赋予无船承运人以承运人法律地位的。而在鲁广斌《关于NVOCC的几点思考中》也赞成了无船承运人双重法律地位的观点,主要有几点:第一,在法律上其身份是公共承运人,有权订立运输合同,在接受托运人提供的货载后,应签发提单或者相应的运输单证。第二,由于无船承运人不拥有运输工具,必须通过海上承运人才能完成运输合同,其只能作为契约承运人而不是实际承运人。第三,既然无船承运人签发提单或相应的运输单证,他对合同规定的货物运输就应承运责任。第四,无船承运人具有双重身份,对货物托运人

8、而言,他是承运人或运输经营人,而对于实际承运人而言,他是货物的托运人。无船承运人究竟处于何种法律地位,是由其民事法律活动的内容决定的,相对方不同,其法律地位也随之改变。在前阶段无船承运人与托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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