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留置权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文献综述】

船舶留置权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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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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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文献综述物流管理船舶留置权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一、说明材料来源情况在了解船舶留置权的相关概念,并对写作重点与框架进行定位后,为了进一步阐述自己的论点,充实论文的广度和深度,我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搜集了大量的理论研究成果,并加以归纳、分类、汇总。首先,我利用网络资源搜集了大量论文所需的电子资料,包括从CNKI、万方、超星、维普、Elsevier等电子数据库中下载相关的中文及外文文献,同时查阅学校图书馆所藏的与论文相关的书籍、期刊等文献资料,包括《新编海商法》、《物权法》、《明法通则》等著作。通过对这些文献资料

2、的总结归纳,对论文的总体概念作了了解,并列出论文提纲。其次,我查询了一些相关的案例进行分析,对论文的内容进行充实。比如“广驳运557”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留置权纠纷案等案例。通过对文献资料的汇总归纳,自己论文的理论来源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对船舶留置权含义进行界定,并展开相关论述的,比如李璐玲的《对〈海商法〉中船舶留置权界定的反思》等;(2)对船舶留置权的性质、特征、以及受偿顺序等相关内容为主进行相关论述的,如邹涛、王大安的《浅析船舶留置权制度》,邬远和的《船舶留置权若干法律问题探讨》,吴星奎的《船舶优先

3、权与船舶抵押权竞合解析》等;(3)从船舶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方面展开论述的,如张婷、周后春的《论船舶留置权的法律适用》等;(4)通过具体海运中的实践情况与案例,进行理论联系实际展开相关论述的,如熊昊天的《浅议船舶留置权》、石福新、高卫平的《海运留置权有关问题探讨》,徐俊强的《船舶留置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等二、研究综述船舶留置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船舶留置权定义的界定、物权法与海商法中涉及的留置权的联系与区别、留置权的性质以及法律特征、留置权与其他相关权利(船舶优先权、抵押权等)的竞合与受偿顺序、留置权制度的适用等方面

4、的内容留置权定义的界定方面,我国《海商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这是指狭义上的船舶留置权,在此定义下,留置权人只能是造船人与修船人,这一定义也引起了广大学者的争论与思考,罗剑雯、宋妙艺在《论海商法中的船舶留置权》一文中指出,船舶留置权人不仅仅限于造船人与修船人,船舶留置权是下列权利主体享有的以船舶为标的的留置权:(一)造船人;(二)修船人;(三)承拖方;(四)救助方。而许俊强在《船

5、舶留置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给出了这样的定义:海事请求权人非因侵权行为而占有他人船舶时,在同该船有关联的债权获得清偿前,依法对该船享有扣留并置于其控制之下的权利,同时还有众多学者与专家都给出了自己的有关船舶留置权的定义,总之,对于船舶留置权的定义,学术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船舶留置权与优先权、抵押权的竞合与三者之间的受偿顺序方面,邹涛、王大安在《浅析船舶留置权制度》一文中指出,根据1993年的《统一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以及德国、韩国、日本等相关法律与法典的规定,结合我国物权法第239条

6、的规定,得出了船舶留置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和质权受偿而后于船舶优先权受偿的结论。而这也是我国海商法实践中基本遵守的规则,当然有许多专家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船舶留置权的受偿顺序次于船舶优先权并没有什么令人信服的理论依据,而其显示必要性也令人感到困惑,他们认为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通常不具有提高船舶交换价值的作用,而船舶留置权则不同,其所担保的债权均具有提高船舶价值的作用。针对这样的观点,李璐玲在《对〈海商法〉中船舶留置权界定的反思》一文中辩解到,船舶留置权制度的建立应综合考虑特定的社会、经济、人文等相关因素,

7、体现其立法宗旨,驳斥了上述观点,同时作者在本文中详细阐述了为何船舶留置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和质权受偿而后于船舶优先权受偿的原因,同时对船舶留置权的主体进行了拓展。当然还是有相当数量的学者专家对这样的先后受偿顺序是否合理提出了质疑并发表了自己的观点。船舶留置权的性质和特征方面,邬远和在《船舶留置权若干法律问题探讨》一文中指出,关于留置权的性质,虽然在大陆法系国家也没有得到统一,但从我国《明发通则》,特别是我国《担保法》对留置权的规定来看,留置权应当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同时作者将船舶留置权的特征概括为:(1)以根据

8、造船合同或修船而占有船舶的造船人和修船人为权利主体;(2)以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的船舶为客体;(3)作为留置权的船舶必须是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船舶;(4)一般须通过法院拍卖实现二次效力。而邹涛、王大安在《浅析船舶留置权制度》一文中,将船舶留置权的特点概括为:(1)法定性;(2)船舶留置权的行使具有二次效力性;(3)船舶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4)船舶留置权具有从属性。留置权制度的适用方面,由于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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