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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7
《阳春东湖水库工程管理处阳春东湖一级水电站技改设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阳春市东湖水库工程管理处阳春市东湖一级水电站技改设备(三次招标)公开招标招标文件项目编号:YJGPC2015141Z采购人:阳春市东湖水库工程管理处采购代理机构: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编制时间: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第3页共53页目录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4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7项目编号:YJGPC2015141Z7项目名称:阳春市东湖水库工程管理处阳春市东湖一级水电站技改设备(三次招标)7A商务要求7B技术要求10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15A说明151适用范围和资金来源152定义153合格的供应商154投标费用15B招标文件说明165招标文件的构成166招
2、标文件的澄清、修改16C投标文件的编制167要求168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169投标文件的构成1610投标文件格式1711资格证明文件1712货物和服务的证明文件1813投标报价与投标货币1814投标保证金1815投标有效期1916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9D投标文件的递交19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918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截止时间2019迟交的投标文件2020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0E开标和评标2121开标2122评标委员会2123对投标文件的初审和响应性的确定2124投标报价的审核2225询标及投标文件的澄清2226评标原则2227评标标准
3、和办法2228评标注意事项2429接受和拒绝投标的权利2430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和发放中标通知书2431供应商对中标结果的质疑、投诉25F授予合同2532合同授予标准25第3页共53页33签订合同2534招标代理服务费26第四部分参考合同27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30封面格式30第一章资格性和和符合性审查表31(一)缴税证明、社会保险登记证明32(二)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33(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34(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35(五)资格声明函36(六)制造商资格声明37(七)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书39(八)贸易公司(作为代理)资格声明40(九)资格审查文件要
4、求提交的有效证明文件41第二章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部分42附件一:投标函42附件二:投标一览表44附件三:投标分项报价表45附件四:商务条款偏离一览表46附件五:技术条款偏离一览表47附件六:货物技术参数及配置一览表48附件七:供应商推荐的选择清单49附件八:售后服务方案50附件九:2012年至今同类业绩一览表51附件十:中标服务费承诺52附件十一:供应商提交的其它商务和技术资料53第3页共53页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阳春市东湖水库工程管理处的委托,对阳春市东湖水库工程管理处阳春市东湖一级水电站技改设备(三次招标)(项目编号:YJG
5、PC2015141Z)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一、采购项目编号:YJGPC2015141Z 二、采购项目名称:阳春市东湖水库工程管理处阳春市东湖一级水电站技改设备(三次招标)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人民币1,202,629.00元(超出该上限的投标报价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四、采购数量:一项五、完工期:2016年4月30日安装调试完毕。(超出该完工期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六、采购项目内容及需求(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招标文件。七、供应商资格:注: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核查,否则将作
6、无效投标处理。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投标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境内合法注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具有相关经营范围的法人;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供应商须购买招标文件。八、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1.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5年11月4日至2015年11月10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5:00(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2.购买招标文件地点: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窗口(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二路60号阳江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3.招标文件售价:每套人民币150元,
7、售后不退。4.购买方式:一、现场购买,必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及《购买标书登记表》(http://www.yjggzy.cn下载中心)到指定地址购买;二、直接下载招标文件,在规定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内将招标文件费汇款至指定帐户后将汇款凭证及“方式一”第29页共53页中要求提交的所有资料一并传真至指定地点,并致电与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做好确认工作。九、招标文件的公示1.本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自2015年11月4日至2015年11月10日止。2.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
8、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间或者自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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