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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4
《芦溪镇《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及其配套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三台县镇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三台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政府信息,是指镇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第三条本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教育、医
2、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第四条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单位、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未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免费查询、下载政府
3、信息的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镇辖各单位、各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公开和提供政府信息的义务。第二章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及范围第七条镇政府的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以真实、可靠为原则。镇级机关站所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二)以及时、准确为原则。及时更新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已
4、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三)以服务群众为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府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政府网的信息公告等公开栏目当中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信息。(四)以公正、公平、便民为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地公开向动态地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第八条镇政府的下列信息,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
5、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镇集体企业及其他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第九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切身利益或者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重大行政决策,在形成决议前,应当按照《三台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的规定,通过
6、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第十条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三章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和程序第十一条政府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种。第十二条各
7、单位、各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该信息的特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采取两种以上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同时在互联网上公开:(一)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在镇政务网《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公开发布各类政府信息;(二)设立政务公开电话、电子邮箱和查询地址;(三)举行各类听证会、咨询会和评议活动;(四)利用政务公开栏、明白墙和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公开发布政府信息;(五)在镇政务服务中心等面向社会公众的办事场所设立资料索取点,提供办事指南等便民资料;(六)在镇政府机关、
8、镇政务服务中心和档案室等社会公众办事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询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七)通过其他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信息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第十三条各单位、各部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守下列程序规定:(一)镇属各部门、各单位要确定本部门信息发布的具体内容,制定本部门的信息查阅指南和信息发布目录,报镇党政办审核后备案;(二)由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查批准;(三)按本规定确定的公开形式向社会公开。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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