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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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 (1993年6月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建设事业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村镇是指村庄和集镇。  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村镇建设,适用本条例。但国家重点项目和成片开发区建设除外。  第四条 村镇建设应当改造和新建相结合,以集镇为重点,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综合开发、配套建

2、设、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村镇建设应结合当地特点,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提高建设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科技人员支援村镇建设,并加强村镇建设的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六条 全省村镇的规划和建设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建设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主管村镇规划建设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省村镇建设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建设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站负责本乡(镇)村

3、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各级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村镇建设档案制度。村镇建设规划以及设计、施工图表和其他基础资料等,要及时清理归档。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 村庄和集镇必须编制规划(以下简称村镇规划),村镇规划包括乡(镇)域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第九条 村镇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 编制乡(镇)域总体规划以县(市)域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为依据,内容应当包括乡(镇)域内村庄和集镇的布局、性质、规模、发展方向;村镇之间道路交通系

4、统、供电、给排水、邮电通讯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主要生产项目的安排、文教卫生、绿化和环境保护等。  第十一条 编制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应以乡(镇)域总体规划为依据,对村庄和集镇的建设项目作出具体安排。  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包括: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道路交通、绿化和其他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的布局,人口及用地规模,发展方向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计划以及重点地段建设项目的布置等。地处洪涝、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编制防灾规划。  第十二条 乡(镇)域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由乡

5、(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 乡(镇)域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讨论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村镇规划经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核准。第三章 村镇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村镇的各项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村镇的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

6、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在村镇进行建设,以及个人在村镇兴建生产建筑,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乡(镇)村镇建设管理站提出选址定点申请。乡(镇)村镇建设管理站按照村镇规划要求,确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范围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划定规划红线图后,发给选址意见书。  (二)持规划红线图和选址意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三)持用地审批文件和建筑设计图纸等,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许可证。  (四)经乡(镇)村镇建设管理站

7、放样、验线后,方可开工。  第十七条 个人建住宅及其附属物的,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乡(镇)村镇建设管理站按照村镇规划进行审查,划定规划红线图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建设许可证。经乡(镇)村镇建设管理站进行放样、验线,即可开工。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得建设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 单位建住宅、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必须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质量监督。  第二十条 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单位住宅,

8、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  个人建筑宅的,可以委托设计,也可以选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通用设计图。  第二十一条 在村镇从事工程承包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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