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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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5年6月2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型村镇的需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以及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重点项目建设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镇,包括村屯和集镇。  村屯是指村民委员会所在地以及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自然屯。  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镇规划区,是指村镇建成区和因村镇

3、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村镇规划建设,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村镇规划的编制、调整,负责村镇规划的监督实施;  (

4、三)依法查处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管理村镇规划建设档案;  (五)办理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揭发、检举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对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审批loanapprovalandpostcreditapprovalofficer/atalllevelsinaccordancewithcreditapprovalrules,licen

5、singandeventualexerciseofcreditdecisionpowerofpersonsorinstitutions.Reviewfindingsandreviewcomments,accordingtotheBank'scredit  第九条 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屯建设规划、集镇建设规划。村镇规划的期限为十至二十年。  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

6、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十一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

7、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交通、电力、水利等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 村镇总体规划,是乡(镇)行政区域内村屯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村镇总体规划应当确定以下主要内容:  (一)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村镇体系;  (二)村镇的位置、性质、规模与发展方向;  (三)村镇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设施的配置;  (四)主要非农业生产用地的分布;  (五)乡(镇)行政区域内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  (六)相关的防灾、环境保护、绿化等专业设施建设规划。  第十三条loanap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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