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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1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村庄和农村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第三条村镇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到经济
2、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组织编制、申报和实施村镇建设规划;(三)负责村镇环境保护;(四)建立并管理村镇规划建设档案。乡(镇)人民政府应有专人负责村镇规划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第六条乡、集镇、村庄应当分别编制乡域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第七条村镇建设规划应当以国
3、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第八条村镇建设规划应做到合理布局、抗御灾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村镇建设规划应充分利用原有村镇宅基地、空闲地和荒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零星分散的居民点,提倡适当集中。第九条乡域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通过,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条乡域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乡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的布局、性质、规模、发展方向;交通、供电、供水、
4、邮电、能源、文教卫生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主要生产项目的安排等。第十一条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内容包括;村镇规模、发展方向;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绿化、基础实施等项目建设的布局;近期建设计划等。第十二条严格控制在行蓄洪区和低洼易涝地区规划建设村镇。现有村镇可迁移的,应逐步迁移;不能迁移的,应有防洪涝设施。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在现有生产矿井、、在建矿井及国家已批准建设的规划矿区范围内规划建设村庄和集镇。第十四条不得跨公里规划村庄和集镇,或以公路作为镇内道路。在公路一侧规划建设村镇、集贸市场的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
5、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历史形成的跨公路村镇,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步调整改造。第十五条村镇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须修改的按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第三章建设第十六条在村镇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符合村庄和集镇的建设规划。第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申请用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十八条村镇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领取
6、房屋所有权证。第十九条村镇建设规划实施前原有的建筑和设施,与村镇建设规划不一致的,应逐步调整改造。应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应按期拆除,建设单位应给予合理补偿。第二十条村镇内较大的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和其它多层建筑,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建筑企业进行设计和施工。第二十一条村镇应按规划植树造林、种植花草,美化环境。第二十二条保护村镇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严格保护水源。有污染的企业应限期治理,新建企业的防治污染措施应与生产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二十三条进行村镇建设应当依法保护风景名胜和文物古迹。第二十四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
7、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5%以下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实施规划过程中,其建筑和设施需要拆除且给予合理补偿的单位和个人,经说服动员仍局部、拒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
8、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对第(一)、(二)、(三)项违法行为处以工程总造价5%至10%的罚款;对第(四)项违法行为处以工程总造价3‰的罚款;(一)未取得设计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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