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 特殊地区的路基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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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特殊地区的路基施工9.1水稻田地区路基施工9.1.1水稻田排水疏干。施工前应沿公路用地两侧筑埂,在埂内挖纵、横向排水沟,沟底应保持不小于0.5%的坡度并接通出水口,沟深应保证能及时排除地面水以疏干表土。9.1.2原地面处理地表疏干后,地基土含水量接近最佳含水量时,应清除表层不良土层,经碾压密实后在上面填筑路堤。当地面不能疏干,含水量过大无法压实时,应挖去湿土,换填好土或砂砾然后压实。也可以在湿土中掺石灰或粉煤以吸收多余水分以便碾压密实。原地面为淤泥时,二级以下公路可抛填砂砾、碎石、片石等压、挤淤、经碾压稳定后再填路堤。9.1.

2、3水稻田地区的路堤边坡,宜作护墙或浆砌护坡。当土质和气候适宜时,填方边坡也可采用种植草皮、灌木等植物防护。9.1.4跨越水田的路基应不影响农田排灌,当设计农用排灌涵洞位置不当、数量不足时,应及时按程序提出变更设计,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9.1.5修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时,除按9.1.1条规定筑埂排水疏干外,还应对原地面进行清理,如为软土,则应按 9.3节的规定处理。9.1.6修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挖方地段应在边坡顶5m外筑埂并挖截水沟,以防地面水流入路堑冲刷边坡。对于土质、风化岩石的挖方边坡应浆砌护墙以保持稳定。挖方路堑地段应

3、加大边沟尺寸并加以浆砌。填方坡脚护坡道外,也应设置浆砌的加大边沟,挖方和填方地侧面的边沟应互相衔接并通向出水口。9.1.7其他挖填方施工的技术要求可按第5章和第6章有关规定办理。9.2河、塘、湖、海地区路基施工9.2.1河、塘、湖、海地区路堤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9.2.1.1河、塘、湖、海地区路基施工,应事先查明洪水情况和路基基底有无泥沼软土地层;浸水路堤边坡防护高度应考虑设计水位和壅水高,水面宽阔河滩、海滩还应考虑浪袭和余高;软土地基应采取基底稳定措施。9.2.1.2常水位以下路堤,宜用水稳性好、塑性指数不大于6且压缩性小、不

4、易风化的透水性土填筑。如采用天然级配的砂砾、卵石、矿渣、石质坚硬而不易风化的片、块、碎石等,边坡不得陡于1∶2,必要时可在一侧或两侧设置护道和边坡防护。9.2.1.3路堤跨越洪水淹没地段,其两旁不设置取土坑。特殊情况下的三、四级公路,如需设置取土坑,应留有宽度不小于4m的护坡道,并在路堤下游20m以远设置。9.2.1.4路基防护可分别情况采用植物防护、石砌护坡、混凝土板护坡、石笼、抛石、挡土墙等措施。9.2.1.5在施工两侧水位差较大的河滩路堤时,为防止管涌现象,除放缓下游一侧边坡外,还宜设滤水趾和反滤层。若渗流通过基底,则应在

5、基底设隔渗墙或隔渗层。9.2.1.6施工期间应注意防洪,防洪工程宜在洪水期前完成。9.2.2山区沿河路基施式应符合下列要求:9.2.2.1山区沿河路基施工,除注意洪水影响外,穿越地质不良陡峻沟谷时,还应查清有无泥石流影响,并相应采取排导、拦截措施。9.2.2.2山区沿河高填路段的半填半挖及旧路加宽段,施工时必须确保路基稳定,峡谷地宜采用石质填料或挡土墙,沿河半填及加宽段,接触面应挖成向内反坡2%~4%的台阶,台阶每级宽度,采用小型压实设备时,不得小于1m。9.2.2.3路基废方应妥善处理,有条件可得用弃方筑坝,以保护沿河村舍农田

6、安全,或适当施缓填方边坡,但不宜弃于沿河一侧。9.2.2.4山区沿河路基,应针对水流冲刷情况,进行加固和防护。9.2.2.5路基边坡有潜水或渗水层时,必须按照第8章有关规定设置渗沟排水设施,将其引出路基范围之外。9.2.3水库路堤的施工应遵照以下规定:9.2.3.1利用水库路堤作路基时,应查明库堤稳定程度是否符合路基使用要求,并考虑日后改造发展规划,若原库提宽度不足,应在外侧加宽;如属新建水库,应争取路堤在蓄水前竣工。9.2.3.2路堤基底如在施工时已被库水浸泡,或蓄水引起地下水位升高而造成基底松软者,填筑前应按软土地基先对基底

7、加以处理。9.2.3.3路堤浸水部分加宽时,宜采用水稳性良好的土填筑。如确有困难,必须用一般粘性土填筑时,应经稳定验算,确定水下边坡坡高度,高度低于20m时,边坡可采用1∶2~1∶39.2.3.4水库路基及防护,除按有关条文执行外,参深水浸泡或急浪冲击的高路堤,宜在防护设计顶面设置宽度不少于2m的护道。9.2.3.5水库库岸有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松软等现象危及路基者,必须进行防护加固。9.2.3.6水库路堤上游地段有冲刷作用时,基础防护要考虑冲刷深度。9.2.4河、塘、湖、海地区的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路基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9.2

8、.4.1必须事先详细查清洪水影响、山坡地质、路基基底、水文条件等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9.2.4.2填料与取土:宜设置集中取土场。常水位以下路堤的施工材料,应选用矿渣、块石、砾石等水稳性良好的材料,其粒径不宜大于30cm。受水位涨落影响的部分,也宜选用水稳性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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